关于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南通督察发现,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依据如东县《关于推进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5号)和《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东政办发〔2020〕28号)文件,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如东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质达标决战年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县水产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重点解决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县做到“五个严禁,一个确保”,即:严禁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严禁使用违规加热设备、严禁养殖尾水违规直排、严禁违法违规用海养殖,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三、整治内容
(一)内陆地区
根据如东县《关于推进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8〕5号)和《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东虾整办〔2018〕22号)文件,我县内陆区域为南美白对虾禁止养殖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以土地平整为主,转产为辅,做好已平整土地的复耕工作,严防土地长期撂荒。转产后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使用地下水,排放养殖尾水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关标准,否则必须平整还田。各镇(区、街道)要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立即开展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发现问题要按照整改意见,及时彻底全部清理到位,确保内陆区域南美白对虾养殖“不反弹”。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
(二)沿海区域
1、深入实施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各相关镇(区、街道)和部门进一步调查摸底,对全县范围内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的养殖规模等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形成基础清单。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要求,在沿海过渡养殖区和海域内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养殖水面200亩以上、1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3年6月1日前必须按相关要求实施达标排放。其余小规模养殖南美白对虾的也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各镇(区、街道)结合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的实际情况,春季投放虾苗之前必须预留6%-12%面积用于养殖尾水收集处置,迅速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建设养殖池塘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按(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规定时间、时段完成)。
2、严格规范使用地下水资源管理。沿海区域和海域内南美白对虾养殖使用浅层地下水须进行取水井登记备案,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开展浅层取水备案登记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未经备案擅自凿井取水行为的打击力度。
(牵头部门:县水务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3、严格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镇(街、区)组织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调查统计核实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应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养殖场(户)要在2022年1月底前及时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
http://218.94.78.91:19001/REG/),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而未编制、未报批的养殖场(户)须补办环评文件及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
(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4、严格规范排污行政许可管理。各镇(街、区)督促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办〔2020〕18号)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养殖场(户)申请之前要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对于水质未达水功能区要求或对重点断面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牵头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按(通政办发〔2021〕52号)文件规定时间、时段完成)。
5、严格规范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应在排水或换水前及时告知所在镇(区、街道)渔业管理部门,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报告报各镇(区、街道)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
6、严格规范加热设备使用管理。沿海区域和海域上南美白对虾养殖需要加温时应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禁止违规采用燃煤加热设施进行加温。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属地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对现有燃煤加热设施拆除停用,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加热设施。
(牵头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7、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用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管理要求,禁止未经批准使用海域。各沿海镇(区、街道)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用海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用海管控。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部门: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完成时间:2022年3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区、街道)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应加强源头管控和治理,强化责任落实,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规范整治,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2、强化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南美白对虾养殖模式转型升级,指导南美白对虾养殖生态化改造实施。负责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对禁养区、限养区养殖情况监督检查;县水务局负责浅层地下水井备案登记工作,对未经备案擅自凿井取水行为依法查处;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养殖尾水、烟尘达标排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规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无海域使用权证违规用海行为依法查处,指导水产养殖场(户)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水产养殖场(户)环评审批工作。
3、强化联合执法。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协同联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发现违法违规养殖南美白对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养殖南美白对虾,共同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
4、强化督查问责。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巡查和督办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规范整治,彻底整改。强化作风效能建设,严肃执纪问责,对照党内各项《准则》《条例》《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东办〔2021〕74号)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对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问责。同时将各镇(区、街道)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和污染防治攻坚考核。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协会副会长郁永国
关于加强南美白对虾育苗尾水治理的提案看法
我县是全国著名的南美白对虾养殖之乡,素有南美白对虾第一县的称号。2021年全县南美白对虾产量超过10万吨,产值达51亿元,为全县农渔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虾苗的培育是南美白对虾养殖生产的重要环节,从五期仔虾到十期仔虾期间的培育对于提高对虾后期养殖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虾苗的培育生产也会产生尾水,相比于温棚养殖,育苗尾水的污染物含量低,但是其中存在的有机物、总氮、总磷等对环境也存在一定的生态损害。目前,全县共有南美白对虾中间培育企业65家,平均每年培育南美白对虾苗种近200亿尾,产生尾水约10万吨。因为意识不够或者前期政府管理不够规范,各企业的育苗尾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程度还很低,普遍存在尾水不达标排放的现象。
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2017年8月,省环保督察指出我县南美白对虾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审计对我县的南美白对虾养殖也提出要求;近期,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认为,我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不彻底。为了做好相关工作,我县先后发文开展相关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0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的工作意见》,开始了对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开展长效管理。到目前为止,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尾水的治理,对南美白对虾育苗尾水的治理关注较少。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对南美白对虾育苗尾水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是我县实施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的重要内容。
相对于南美白对虾的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育苗水体中所投入的各种饵料总量并不多,平均每培育一亿尾虾苗,需要投放饵料干重250公斤。从投入的饲料量以及可能产生的残饵和粪便看,南美白对虾育苗尾水治理难度相对容易。根据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南美白对虾育苗尾水各种污染物的监测资料,按照当前的我县南美白对虾苗种标粗培育生产工艺,虾苗培育后的尾水总氮可超过10ppm,总磷可达1.5ppm,COD可达26ppm,超过了规定的限量5.0 ppm、1.0 ppm和20.0 ppm规定的要求。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将全县南美白对虾苗种培育企业的育苗尾水纳入管理范围,按照要求设置排放口,实施达标排放管理。
二是建议育苗企业实施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即利用育苗尾水的轻微富营养化特点,经过简单处理后用于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减少养殖用水总量,实施节水型养殖。
三是对用于温棚养虾的育苗用水,按照注重效果、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省投资为原则,针对沿海地区南美白对虾苗种培育尾水的特点,通过定期排污、尾水沉降和过滤等措施,实现养殖尾水中固形有机物收集;通过改造设置一定面积的生态净化池,在其中进行一定数量水生植物的栽种以及滤食性鱼类的增殖,建成生态净化区域,将沉降后含溶解性有机物的尾水引入,进行集中生态池塘处理,实现尾水中有机物的生物转化,水体中氮磷得以有效降解。过滤和沉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作为沿海防护林的肥料使用。通过处理后育苗尾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等指标可达到DB32 4043的标准,或者符合温棚养殖用水的水质标准,可以作为后续温棚养殖的水源水,或者通过排放口排放,真正实现尾水的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协会理事许俊
关于加强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治理的提案看法
目前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存在着三个问题:
一是养殖尾水直接排放。2020年3月,县政府出台《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意见》,严禁养殖尾水直接排放。但是不争的事实是,仍有养殖户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处理未达标就排入外环境。
二是违规使用地下水。按照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但是实际上,一些养殖户的浅层取水井仅备案,没有取水许可证。
三是尾水处理模式不科学。全县目前采取的尾水处理模式,缺乏科学论证,未经实践检验,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保证能将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并且在处理期间极易对河道及地下水造成新的污染。
据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治理机制。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处理中的问题由来已久,不能彻底解决甚至不断出现反弹情况,既有一些养殖户利益驱动而不愿整治的因素,也有部分镇村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长效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必须建立“政府牵头、企业负责”的整体联动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整治”的原则,强化源头管理,紧盯过程环节,严肃问效问责,挖除“毒瘤”根治痼疾。
二要研究制定科学整治方案。以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省投资、注重效果为原则,以沉淀、过滤、生态池等方案进行尾水净化治理。经处理并满足相关标准后,对尾水进行回用或排放。
三要积极探索集中整治模式。目前,全县各镇区都在积极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我们可以积极探索将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集中纳管的整治模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养殖户新增尾水处置设施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门解决一些镇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能力闲置问题。在这方面,县水务集团等国有企业,可以发挥更多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既便于集中管理,又能提高整治水平。
四要寻求解决养殖污染根除方案。全县南美白对虾养殖用地、用海,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这一类宝贵的土地、海域资源,完全可以由县镇两级收回,或者控制在国有公司手中,大幅度减少个体或私营养殖规模。镇区或国有公司既可以采取工厂化养殖的方式,实现养殖尾水循环使用,也可以改作其它用途,从而有效解决南美白对虾养殖尾水污染久而未决的问题。
来源:如东县人民政府网、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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