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易某就在余庆县白泥镇团结水库下游承租鱼塘进行养殖。
2019年,易某与业主方某水务公司就租赁期限发生争议,经村委会、综治办多次调解未果。2021年,原告水务公司向余庆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易某立即搬离鱼塘。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快速的来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易某租赁的鱼塘有13口,约22.8亩,鱼塘内还有不少鱼,据易某介绍鱼塘内尚有近3万斤成品鱼以及还在养殖期的半成品鱼,而正是因为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处理,导致其暂时无法搬离鱼塘。
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判,案件纠纷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但如果直接开庭作出判决,有可能导致易某的成品鱼无法及时妥善处理而受到损失。因此,法官认为组织调解才是解决这场纠纷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鱼塘租赁的相关问题,制定了多套调解方案。在调解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对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细致讲解,在综合双方意见的基层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水务公司留出足够时间让被告易某对养殖的鱼进行处理,易某也承诺按期搬离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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