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鱼塘拉网捕鱼时,被跃出水面的鱼撞伤眼睛,状告鱼塘老板索赔医疗费用3万余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鱼撞伤属于意外事件,酌情判定鱼塘老板赔偿5000余元。日前,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余某和仇某系某捕鱼队成员,2019年7月余某受仇某邀请,自带工具替鱼塘老板李四(化名)养殖的鱼塘拉网捕鱼。在捕鱼过程中,余某被跃出水面的鱼撞到右眼,前往医院治疗。医治期间,余某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2020年5月,余某就医疗费用的赔付与仇某和李四进行了沟通。“在收网的时候被鱼撞伤,纯属意外,这种事在捕鱼过程中经常发生,我自己也受到过类似的伤害,都是自理......”仇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雇主,与余某同工同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则认为,作为一个专业的捕鱼队成员,应该有一定捕鱼常识。其中,包括正规操作、防范意识、危险系数、工钱、技能、工具等一切措施,都是提前知道的。原告本人作为一个专业队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操作失误而受伤,纯属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自己完全承担。
协商未果,余某将仇某和李四告上东西湖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
东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仇某与余某同为捕鱼队成员,同工同酬,本案事故发生时,二人同受李四雇佣为其鱼塘拉鱼,余某在为李四拉鱼过程中被鱼撞伤眼睛,仇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四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余某作为专业捕鱼人员,且李四在雇请余某时双方约定捕鱼护具自理,余某未佩戴面部防护工具导致眼睛受伤,其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余某承担80%责任、李四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李四支付余某赔偿款5000余元。余某、李四均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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