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在江苏灌云县新沂河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生态修复责任人封某将1400只中华蟾蜍幼苗进行增殖放流。“通过今天的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捕杀、收购野生蟾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今后我将履行好我的生态修复责任,也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捕杀野生动物……”。
当天,灌云县检察院在新沂河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内举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中华蟾蜍增殖放流仪式,封某等9名生态修复责任人和省市县人大代表、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代表先后将6万只中华蟾蜍幼苗放入该县新沂河等5条主干河流的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内,以此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据悉,这是江苏省首起两栖动物、“三有”动物增殖放流活动。
2019年,灌云县检察院在办理封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损害公益一案中发现,封某等人非法收购、销售野生中华蟾蜍的犯罪行为导致20000余只蟾蜍灭失。经南京林业大学相关专家鉴定,滥捕滥杀蟾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需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24.45万元。虽然封某等人认罪悔罪,表示愿意赔偿,但其经济条件有限,倘若要求其承担高额修复费用,最后会导致资金难以到位,无法真正修复被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为还原受损湿地生态系统,该院在案件办理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据专家意见与9名被告人签订“生态损害修复协议”,规定封某等人于每年五、六月之间在指定的河流放流收购数量200%的蟾蜍幼苗,连续放流两年。同时,每周进行两次巡护,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使封某等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角色转变。
本次增殖放流的蟾蜍幼苗专门从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为了确保放流蟾蜍的成活率,该院邀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林业专家全程监督、指导放流过程。增殖放流前,检察官和林业专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准备放流的中华蟾蜍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确保增殖放流的中华蟾蜍符合要求。
该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仇卫表示,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检察机关将继续监督封某等生态修复责任人履行“巡河护河”的责任,等到修复期满,检察机关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修复效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灌云县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生态被破坏的问题,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生态修复,最终实现了公益保护,这是一件大好事!”参与和见证增殖放流活动的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张春兰给检察机关“点赞”。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灌云县检察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院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两法衔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案模式,持续保持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犯罪打击高压态势,坚决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铜墙铁壁”,2019年以来,共办理涉及猎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案件22件52人,涉及中华蟾蜍、野鸟、黄鼠狼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野生中华蟾蜍达140余万只。
本次活动还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众直播,共有6万多网友通过网络观看新闻发布会和增殖放流现况。
“我们把新闻发布会开在田间地头,现场举行中华蟾蜍增殖放流,通过网络全程直播,目的就是推动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和保护,为县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提供有利的法治环境,以检察力量助力灌云生态环境持续向好。”该院检察长陈长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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