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出台《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指导水产养殖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申办《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便民利民,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珠海实际,共同制定出台《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指引》,旨在彻底根治珠海市非法养殖乱象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养殖用海审批管理,引导渔业生产者依法持证生产经营,推动近海养殖产业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指引》明确,凡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持证生产经营。《指引》明确,养殖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引》详细说明《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以及登记发证等机关的职责;明确申请受理的相关条件、申请材料和申办流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指引》指明了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申办流程,《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申办流程等,给群众办事以明确的指引。在办理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节,申请人要组织编制养殖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技术审查、公示等工作,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批复意见。
而《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申办人可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办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区养殖用海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用海的,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批复,并向社会公告。
最后,《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放;申请人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用海批复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证明及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放。
此《指引》自2020年4月13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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