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条例》,这是上海的创制性立法,是国内第一部保护和管理中华鲟的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的巨大变化,包括中华鲟在内的很多水生野生动物数量大幅减少。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很有必要。
通观《条例》,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明确渔业部门负责上海市中华鲟保护工作,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等工作。
《条例》规定,渔业部门建立与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打击危害中华鲟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完善物种保护措施上,《条例》明确增加种群数量的相关措施,规定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中华鲟保护,促进种群数量增加。《条例》明确建立救助机制,明确了个人和单位对中华鲟的救助责任,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特殊需要必须捕捉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捉证。
《条例》要求市渔业部门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检查计划,并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对于在中华鲟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依法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要建立中华鲟保护与管理年度报告制度,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报告中华鲟资源状况、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
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的特性,对中华鲟的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
《条例》设专章对中华鲟保护协作作了规定:一是开展中华鲟保护与管理的执法合作。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科研合作。协同开展中华鲟资源调查和栖息地环境监测,共同研究中华鲟保护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三是强化中华鲟救助合作。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资源,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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