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我区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区休渔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和范围
(一)休渔海域。北纬12度以北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从2020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二、管理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开展监管,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违规事件,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任副组长,厅渔业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广西渔港监督局、中国渔政广西支队,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广西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海警、公安、市场监管、财政、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更广泛和更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安排,2020年伏季休渔制度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市场,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在休渔宣传工作中,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还要注意及时向渔民通报疫情进展、普及健康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教育渔民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吃熟食等健康生活习惯,引导渔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疫情防控期间不聚餐、不串门、不聚众聊天,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休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休渔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严格执行船籍港停泊休渔管理规定。伏季休渔期间,禁止一切休渔渔船离港。因特殊情况休渔渔船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或使用休渔渔船从事科学考察调查、涉海工程施工辅助作业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管理机关同意,并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论处。
二是严格执行作业变更审批管理规定。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一律暂停受理捕捞渔船变更作业类型的申请。
三是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杂渔具、钓具”等兼业渔船的,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并不得使用灯光诱捕;
养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休渔期间雇请休渔渔船捕捞、收购和运输自养的水产品;捕捞辅助船不得非法从事捕捞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四是严格执行船证集中管理规定。
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原则,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后,网具必须封存,相关证件必须上交集中管理。
五是严格执行休渔安全管理规定。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渔港管理,落实目标责任。
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从渔船动态系统中导出2020年应休渔渔船名单,认真核准本辖区休渔对象,造册登记,及时通知到船,并在渔港码头显要位置张榜公布。
要做好规划,统筹安排,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合理安排好在港渔船泊位。要提前实行渔港管制,做好外港(省)籍渔船撤离回原船籍港休渔的疏导工作,确保辖区休渔渔船回港有序停泊。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渔港码头巡查,严格管控船上用电、用火,完善渔港消防设施配置,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要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到船,确保监管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休渔渔船平安、顺利度休。
(五)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海上监管。
各级渔政机构要按照《广西“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海上监管。
一是加强海上巡航执法,要把“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分界线内侧海域、粤桂交界海域、涠洲岛、斜阳岛周边海域及钦州合浦交界大风江口海域作为重点管理海域,大力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小型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非法捕捞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行为。
二是强化港口、锚地和渔船停泊区的监管,防止休渔渔船违法出海生产。对违反船籍港休渔制度的渔船进行取证、调查和处罚,维护正常的休渔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
集中整治违禁违规渔具,对装载禁用渔具的,依法予以没收;对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依法处罚。
三是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集贸市场检查和网具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查处销售非法渔获物和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
四是严格落实与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线内外执法无缝衔接。
五是要加强同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
(六)搞好服务保障,切实关注民生。
休渔期间,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当地政府和防控疫情指挥部的有关部署,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好解决渔民生活困难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发烧、咳嗽或有其他症状的疑似渔民,要立即向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要充分利用休渔的契机,组织开展各项法律法规、渔业生产技能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培训,提高渔民文化知识水平和生产专业技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渔民外出参观、学习和考察,丰富渔民的休渔生活。
开捕前,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渔业证书发还给渔民,并协助做好供水、供油、供冰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建立举报制度,完善信息报送。
休渔期间,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广西渔港监督局实行24小时值班。各市在休渔监管过程中,涉及渔港、渔船安全方面的情况,须向广西渔港监督局报告;涉及渔船违规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情况,须向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报告。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771-5775673、5775687(传真);广西渔港监督局值班电话:0779-3035360、3030039(传真)。各市也要落实24小时休渔值班制度,并将值班电话报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和广西渔港监督局备案。
(八)严格处罚标准,遏制违规行为。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要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在休渔期结束后要集中渔船船主、船长办班学习15天,提高他们的渔业资源保护意识,学习结束后违规渔船方可出海生产。
三是视违法违规情节,扣减年度渔用油价补助。各地要严格执行《广西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对涉嫌渔业违法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绝不能以罚代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应急处置。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密切注意休渔渔船动态和出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辖区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二)加强执法规范。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管理规定,提高渔业执法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事实清楚,标准统一,程序合法。对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甚至违法乱纪的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渔业执法队伍。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开展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自治区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到沿海三市开展相关督查。对出现严重违反休渔规定的地方,除对违规渔船进行处罚外,将视情对违规渔船所在地的渔业渔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调查研究。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实施休渔制度的意见。
休渔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休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好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
(五)加强信息报送。4月20日前,各市要核准本辖区休渔对象(含拆解),完成造册登记、张榜公布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5月15日前,各市要完成休渔渔船停泊区域(含在船厂拆解和经批准异地停泊的渔船)造册登记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9月10日前,各市要完成休渔工作总结及报送工作。上述相关材料统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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