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上就昨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读和说明。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表示,目前可以明确的是,第一,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第二,对于陆生和水生之间的两栖爬行动物,比如龟鳖类和蛙类,如何确定按照水生动物还是按照陆生动物进行管理?《通知》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也就是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类,和蛙类中的牛蛙和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深度解读
3月5日下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上就《通知》作出解读。张显良表示,昨天(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导,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不同类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象、管理范围以及不同类型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要求。
“目前从管理上,水分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另一类是针对濒危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张显良说,对于外界关心的是否能够食用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相关决定以及有关解读讲的都很明确,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对于陆生和水生之间的两栖爬行动物,比如龟鳖类和蛙类,如何确定按照水生动物还是按照陆生动物进行管理?决定出台后为进一步界定两栖爬行动物的管理,我们与国家林草局协商,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以及我部公告推广的水产新品种等作为划分依据,将列入上述名录的两栖爬行动物明确由我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也就是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类,和蛙类中的牛蛙和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衔接配合
经过梳理后不难发现,此次《通知》中,提到了5份重要文件,对于明确水生野生动物范围有着重要意义,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
《通知》中要求,要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合力。
要协调好有关名录的关系,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并特别指出,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牛蛙则出现在水产新品种的名单上。
加强执法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形成机制合力,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
要根据《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
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将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作为渔政执法重点,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要强化以案说法,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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