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渔业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针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渔业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有效实施,但同时还面临养殖生产权益保护不够等多项问题。
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各地要加快养殖证发证工作,尽快界定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推动应发尽发、限期发放。同时健全完善渔村集体和渔民从事近海养殖减免缴纳海域使用金相关政策,延长海水养殖海域使用年限。加大对失海失水渔民权益的保障力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征用补偿标准,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会议现场
2015年至今水产养殖面积减少128万公顷
今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浙江、上海等8省市,召开座谈会,走访渔业企业、养殖合作社、渔民等,深入了解渔业法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检查报告显示,目前全国水产养殖面积719万公顷,1502个水产养殖生产县已完成水域滩涂规划编制。
不过,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目前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不断加大。
渔业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利用,依法核发养殖证。不过,2015年至今,我国水产养殖面积减少了128万公顷,其中淡水养殖面积缩减了100万公顷。例如,河北省11个设区市中仅有2地编制完成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安徽省150万亩养殖水域在城镇化快速发展中被挤压,湖北省围湖造田形成了800多个面积超过96万亩的圩垸。
渔民失海现象普遍,地方核发养殖证积极性不高
据了解,全国目前共核发养殖证11.7万本,发证面积380万公顷,占比53%。
不过,实践中仍然有部分地区存在养殖证发证缓慢等问题。
渔业法第14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按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一些地方为避免发生征用补偿,对核发养殖证的积极性不高。例如,浙江省反映集体水域滩涂征用补偿标准较低,集体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期限不明确,上海市金山区则反映水域滩涂承包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使得养殖者对投入存在顾虑,短期行为成为常态。
在海水养殖方面,由于近海养殖需办理近海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两证分别由渔业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发证存在一定重叠,部门之间以及一些地方对两证的认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地实施,也不利于养殖生产者权益保护,沿海村级集体和渔民养殖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政策还不明确。
另一方面,随着临港工业、交通航道用海快速发展,传统渔场不断缩小,渔民失海现象普遍。养殖水面细碎分割不利于规模化发展,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也容易引发养殖者之间,养殖者与捕捞者之间争抢作业地点的纠纷。
延长海水养殖海域使用年限
针对上述问题,检查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权益保障,贯彻落实好渔业法第11条、第14条、第15条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利用、征用管理、重点养殖水域保护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报告指出,各地要加快养殖证发证工作,尽快界定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推动应发尽发、限期发放。同时,依法明确养殖水域滩涂的物权属性,依证划定养殖水域滩涂四至界限,发挥养殖证对于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承包经营集体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使用期限。健全完善渔村集体和渔民从事近海养殖减免缴纳海域使用金相关政策,延长海水养殖海域使用年限。
加大失海失水渔民权益保障,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针对水产养殖面积减少的问题,检查报告提出,加快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统一规划。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引领作用,依规划定渔业生产功能区,明确重要养殖水域范围,管控并稳定重点水域水产养殖面积,严禁擅自占用重要养殖水域和养殖场所。
同时,报告指出,各地要完善养殖权益损害赔偿机制,加大对失海失水渔民权益的保障力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征用补偿标准,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在安全生产方面,报告强调要落实渔船所有人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出海作业渔船必须符合适航要求,将配备安全通讯导航、船位监测终端、消防、救生、救急等设施设备作为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为船员办理安全生产强制保险,降低捕捞渔船和渔民出海作业风险。督促地方切实履行渔船检验职责,保障渔船安全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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