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制定长江保护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是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关切、满足长江流域人民群众愿望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原则、作出了定位;关于‘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长江流域各项保护与利用活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指示和要求,明确了法律所应设置的关键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关于‘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要求,指明了立法应当解决和处理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九大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长江问题的重要文件。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最有效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栗战书委员长对长江保护立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调研并主持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提出明确要求。王晨副委员长要求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起草工作跟踪推进。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多次调研、听取意见,指导建立了由环资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江保护立法起草工作协商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
长江保护法草案有哪些内容?
01、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
长江保护法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制定本法。
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要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环的突出问题,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通过保障自然资源高效合理利用,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支撑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02、法律适用地域范围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长江保护法草案第二条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高虎城说,这样设计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长江流域除干流外,还包括众多支流,干支流相互交融、水系相通,立法要遵循长江流域的系统性、联系性和完整性特征。二是长江流域涉及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广大,有些区域远离长江水系。为保证科学合理的管理长江流域,草案将管理范围限定为长江流域内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关于对行为的适用范围,草案主要从生态系统保护的基本要素行为和威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两方面确定了八个方面的行为范围。
03、保障促进绿色
长江保护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从事各类活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规划、 系统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导长江流域各类行为的准则。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促进绿色发展是长江一切活动的总原则。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指导保护、开发活动的基本原则。
04、建立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
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
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长期以来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干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协同治理能力较弱,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
长江保护法草案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同时,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草案明确规定市、县级河长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的有关决定。
05、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
完善的制度建设是实现保护长江的基础和条件。
为此,长江保护法草案第二章规定了长江保护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总量控制、监测信息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元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等。
同时,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长江保护法草案第三章到第七章从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绿色发展、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制度和措施规定。
06、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制定长江保护法必须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切实增强长江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为此,草案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增加了对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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