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该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243047.5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与长航公安查看从长江内起获的捕捞刀鱼网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供图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2018年4月24日至6月21日,船主、被告人周某某先后雇佣小工六人(均另案处理),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办理专项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自己与宝山区渔政管理检查站签署的《上海市宝山区渔业资源监测协议书》约定的监测对象为凤鲚,仍驾驶“苏通渔26628”船在长江上海段水域非法捕捞大量长江刀鱼,后销售牟利。
2018年6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驾驶“苏通渔26628”船在长江上海段水域捕捞作业的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船上查获3公斤长江刀鱼干和15.23公斤凤鲚干。根据在案销售记录,案发期间周某某非法捕捞并销售的长江刀鱼共计748.62公斤,市场价值人民币243047.5元。
经审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以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9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243047.5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认为,禁渔期应当是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繁衍后代的时间,周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更公然违反渔业资源法规,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长期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渔民,对于水产资源法规应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但他为了在禁渔期内获取暴利,不惜在捕捞许可过期、未办理专项许可的情况下,打着渔业资源监测的幌子公然捕捞珍稀渔业资源长江刀鱼,获利巨大。所以他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11月20日-21日,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上海召开,在该论坛上,本案也因其保护渔业资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意义,入选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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