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违规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呋喃西林的养殖户薛某处以罚款1万元。
据悉,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薛某在象山港强蛟镇薛岙外海进行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呋喃西林,后被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其养殖的黄鱼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当事人薛某某在养殖中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的行为已违反《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依照《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宁海县水产养殖地域广阔,基本是以家庭承包养殖为主,养殖户分散,且水产养殖品种繁杂、养殖方式多样。水产养殖用药作为水产养殖生产中重要的投入品,在使用时既要考虑用药对象的安全,还要兼顾水环境的安全。养殖户应该自觉地科学用药,做好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确保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生产,在养殖中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
相关法律链接:《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
(二)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三)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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