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柳等2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提起的在温州市级媒体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涉案黑鱼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688元等诉讼请求全部得以实现。据了解,该案是温州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去年7月7日,林某柳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因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告知上述检测结果后,该水产店在明知上述黑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向原经销商进购黑鱼并予以销售,且在进货时未查检水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该水产店内待售的黑鱼再次被检测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被抽检的同批黑鱼共对外销售48.8公斤,销售价款共计1268.8元。经温州医科大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
林某柳水产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无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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