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图小便宜吃大亏”,为节省养鱼成本,龙游县一鱼塘老板于某某竟然动了歪脑筋,私自从鱼塘边的通信铁塔上接电线,“白用电”大半年。9月27日,于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
案情始末
于某某是塔石镇人,经营着几个鱼塘,为了保证鱼的存活,鱼塘里的增氧泵常常一开就是七八个小时,再加上抽水机、投料机的使用,一天四十多度电是常有的事,电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为了给自己节省成本,于某某打起了鱼塘附近一个通信铁塔的主意。自2017年6月份始,于某某私自将自己鱼塘的电缆线接到了通信铁塔的电表上。
2017年12月中国铁塔公司工作人员在铁塔维护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向塔石派出所报案。经调查,于某某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共偷电价值1970元,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已经构成盗窃。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1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体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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