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宋某来到合肥市蜀山法院,当场将185万元的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将其公司从“黑名单”中删除,曾经花尽心思耍赖的被执行人,如今主动现身还债,这全靠失信“黑名单”的显著威力。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7日,凤阳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经营水产养殖向申请人杨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由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偿付所借款项,但是该公司却以承包水库的养殖因水位太高无法捕捞为由拒不还款,后他又向各担保人要求履行还款责任,都被以种种理由拖延,截止杨某起诉时,该公司尚欠其132万本金及53万利息未还。
经蜀山法院审理判决,凤阳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需偿还杨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8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蜀山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凤阳某水产养殖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的5个股东却相互推诿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朱小弟通过电话联系,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告知其如不积极配合履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将会被录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会冻结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
在此情况下,该水产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限制其法人代表高消费,并将该水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得知自己真的进了黑名单、银行账户又被法院冻结后,这5位股东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法律非儿戏,5人积极筹钱,于本周一(7月2号)将所欠的185万元执行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山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限制,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约束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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