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哭无泪的养殖户。
万千虾宝宝躲过连续一个多月的天灾暴雨,躲过不过供电局的任性停电!(镇江镇供电所: 你敢面对这些亡灵吗?)
面对一堆堆的死虾尸体亡灵,镇江镇供电局只有一句:“这个我没有责任!”
致人于倾家荡产还自认为合理合法又毫无责任的镇江供电所
事发2017年7月16日19时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高州供电局镇江供电所在未以任何方式(电话、短信、人工、电表低费用警报等)告知养殖户电费余额不足的前提下,因预存电费不足而中断对我位于高州市镇江镇杨屋村虾塘供电,导致增氧机无法正常使用,虾塘严重缺氧。至2017年7月16日11时50分我回到虾塘发现停电时,虾塘缺氧已经超过4个小时,虾已经到了频临死亡边缘。我马上开始全塘大量使用增氧粒,以每1小时用一次的频率,至2017年7月17日6时止,虽已用20多箱增氧粒尽力补救,但还是因为严重缺氧而导致养殖了3个多月,平均重量约30克/尾的约5000斤罗氏虾几乎全部死亡。根据目前商品虾价格,该次事故对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万元。而造成损失完全是因为镇江供电所未尽到告知客户余额不足即将停电的义务。只要提前告知,我可以充值电费,哪怕晚上不能充值电费,但只要提前或及时了解停电,也可以采取外用增氧粒来保持虾塘氧气。就不会引发这样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现在镇江供电所一口否认应负相应责任。
(上图)2017年5月28日过塘时,经随机抽样260尾/斤,二过塘总重约700斤,估算成活率约90%,成活约18.2万尾虾。
上图为2017年6月7日虾生长情况。
上图为2017年6月18日虾生长情况
2017年7月5日虾生长情况
2017年7月12日虾生长情况
以下各图为停电一日的死虾情况
2017年7月17日虾塘缺氧事故现场,鱼塘四周当天死虾超过千斤。
2017年7月19日虾塘缺氧事故后第三天,鱼塘每天沉底死虾大量上浮,每天约上浮500斤。
我们需要广大渔民朋友的支持,不为别的,霸王企业电老虎废弃不合理条约!!负起应该负的责任!水产行业已经是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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