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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蟹“过度捆绑”?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扎绳不得超过蟹重5%

发布时间:2017/6/19 14:51:50  来源:温州网  编辑:黄姗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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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将青蟹上的橡皮绳取下之后进行称量,橡皮绳的重量占总重30%。”6月16日,鹿城市场监管局对市区锦绣农贸市场多户涉嫌青蟹过度捆绑销售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并召集该市场20多名水产户予以宣传教育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将青蟹上的橡皮绳取下之后进行称量,橡皮绳的重量占总重30%。”6月16日,鹿城市场监管局对市区锦绣农贸市场多户涉嫌青蟹过度捆绑销售经营户进行立案查处,并召集该市场20多名水产户予以宣传教育,青蟹“过度捆绑”销售被叫停。

 

 

  昨天凌晨,鹿城市场监管局松台所执法人员对锦绣农贸市场的青蟹批发经营户突击检查,对4个价位2500斤捆挷青蟹分别进行了称重对比,发现在拆除编织绳前后,斤两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一类售价为65元/斤的青蟹称重结果为916斤,但去掉编织绳后称重只有612斤,意味着编织绳就重达304斤,约占了之前称重总重量的33.2%;另一类批次售价为40元/斤青蟹称重结果为206斤,但去掉编织绳后称重只有138斤,编织绳重达68斤,约占之前称重总重量的33%。执法人员认为,以上情况都已涉嫌过度捆绑青蟹进行销售,并现场要求青蟹编织绳进行拆除。

 

  据介绍,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包括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表示,过度捆绑青蟹进行销售,已涉嫌对商品进行掺杂行为。

 

  鹿城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所有青蟹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的专用捆扎绳重量不得超过青蟹自重的5%,所使用的专用捆扎绳不得在泥浆水、污水、脏水中浸泡,严禁在捆扎带中夹带泥、砂和其他杂物来增重。据悉,鹿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该区各农贸市场青蟹经营户进行全面检查,对相关经营户开展宣传告诫,对未改正的经营户予以立案查处。

 

编辑:黄姗 访问人次:8292 关键字:市场,青蟹,编织绳,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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