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这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使省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步入法治轨道。
《条例》有七章共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建立省内和跨省监管机制
《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但后将“管理”两字剔除。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看来,这实际上从法律层面突出了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
突出社会共同治理主要体现在,《条例》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了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引导帮助行为。
此外,《条例》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了苗种检疫监管,明确了苗种检疫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健全水产品检测体系,明确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条例》还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公开,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条例》还首次提出跨省联动机制,要求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合作。
“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可以促使我省负责本省输送到外省的水产品是安全的,可以让广东的水产品走得更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分析,这维护的不仅是广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保障了国内公众吃上卫生、安全的广东水产品。
设置禁养区:从源头保障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
这是全国首次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将从源头上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更有利于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表示。
对于禁止生产区域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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