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对芒市公安局国土资源案件侦查中队侦查终结的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依法作出判决:三名男子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案由芒市国土资源局移交,经芒市公安局国土资源案件侦查中队侦查查明, 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三人向芒市芒里村委会党良村民小组村民共同租用了一块农用地后,被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分别在各自认租的土地上开挖鱼塘,进行养鱼作业。经德宏州国土资源局认定,彭某某挖塘养鱼占用29.34亩基本农田并致使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周某某挖塘养鱼占用基本农田27.95亩并致使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何某某挖塘养鱼占用基本农田23.34亩并致使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破坏。
经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合该案具体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挖鱼塘,为何就违法了呢?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根底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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