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将越来越严格!昨日,《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广东人大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当中拟规定:未建立水产品用药记录最高罚5万,销售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的最高罚3万。
征求意见稿明确,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违反规定,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水产品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销售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水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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