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顺德杏坛百丈大涌附近从事鱼塘养殖的廖某遭遇了一回突如其来的损失。在他准备将自己养了1年的数万公斤生鱼装车售卖时,涨起的涌水让鱼儿纷纷从渔网中逃出生天,据其统计,鱼儿几分钟就跑了1万多公斤。
廖某认为,因为河涌水闸管理者未按约定放水,导致河涌涨水放跑鱼儿,一怒之下将杏坛镇政府及水闸管理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纠纷于前日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生鱼跑路,“十几人都挡不住”
2015年,廖某养了一塘生鱼,今年2月1日准备将鱼卖出。廖某和部分村民的鱼塘在百丈大涌附近,由于鱼塘道路不能进大车,所以在收鱼的时候采用的抓鱼方法是干塘后用人工抬或三脚车运到百丈大涌,在百丈大涌中扎网将鱼放在网中,再上大车。
百丈大涌是有水闸控制的,水闸的开关可以调节河涌水位、水流量。而水闸日常由被告杏坛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进行管理。所以廖某每次抓鱼都要到水闸处向管理人员申请,请他们在抓鱼期间不要放闸,因为放闸会水流大增,冲开渔网而导致鱼逃走。
2月1日卖鱼当天,廖某早上8时左右跟水闸值班人员洪某联系,当时洪某即打电话给水利部门,水利部门同意协调,于是廖某和同伴们开始了在河涌中的“池鱼”和抓鱼。
“还有2万~2.5万公斤鱼在渔网里,突然发现河涌水位高出1米多”,廖某一方陈述,他们马上开车上水闸叫水闸管理人员立刻把水闸关闭,“当时十几个人不顾危险挡渔网,但鱼不断往外跑,可见水流有多急。”
事情发生后,廖某一方马上报警,警察到现场取证。
原告:说好等自己通知才能开闸
廖某作为原告方称,当日早上与水闸管理员洪某协调时,洪某随即打电话给水利部门领导。洪某问需要多长时间,原告回答他约12时多,但洪某未放下电话时,原告跟洪某再次交代,要等鱼全部装上车完毕后,自己会亲自过来通知其开闸,其才能开闸。洪某同意后,原告就走了。
后廖某通过运鱼的三脚车数量核算,大约损失鱼12837公斤,经济损失123230.40元,再加上鱼贩空车赔偿的5000元运输车费,共计经济损失128230.40元。
廖某一方称,在上鱼处与水闸仅相隔仅几百米,上鱼时20多人、几辆车声音鼎沸的情况下,在自己的鱼没有全部装上车时,被告打开水闸导致鱼跑路,被告应担全责。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823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水位存安全隐患,按时开闸
前日,被告方杏坛镇政府的代理人律师出庭应诉。关于2016年2月1日水闸开关时间问题,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原告与百丈水闸管理人员协商的关闸时间为上午5时至中午12时,《闸站工作日记》上清楚地记录,“调度用水通知:申请关闸到十二时开闸放出”。实际开闸放水时间为中午13时,可见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义务。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其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池鱼”工作,且没有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被告方,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答辩人还提到,工作人员是因百丈水闸水位上升到危险水位而开闸放水的。事发时,顺德区持续数日出现强降水,2月1日13时水位为1.22米,即开闸时水位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水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告从未接到或者答应过“等原告亲自过来通知开闸才能开闸”的请求。
庭审焦点
焦点一:2800m2鱼塘能养3万公斤鱼?
被告认为,原告“池鱼”漏鱼的损失计算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勒流社区百丈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书》及鱼塘投包明细表显示,原告承包了两个鱼塘,分别为1200平方米、2800平方米,且两个鱼塘分开两地。通常而言,养鱼过程中为保证鱼的存活率应充分考虑鱼的密度,2800平方米的鱼塘养鱼量根本达不到原告所主张的3万多公斤。另外,答辩人工作人员打开水闸时已是13时多,此时原告应已基本“池鱼”完毕,原告称仍有2万~2.5万公斤鱼在渔网里也明显与常理不符。
廖某称,在收鱼当天让鱼贩叫来运鱼三脚车57辆,每车约装鱼500~550公斤,共约3万公斤,饲料老板提供饲料统计数目为1743包,每包重20公斤,按照当地养生鱼习惯,每斤鱼食0.57公斤,佐证鱼塘储鱼数目为30313公斤左右。相关证人在庭上亦发表证词认为养生鱼密度很高,每666.67平方米一般养鱼7500公斤,因此,2800平方米鱼塘养3万公斤鱼是合理的。
焦点二:是否开闸放水导致鱼儿跑路?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闸站工作日记显示,当日13时内水位为1.22米,13时10分关闸后内水位为1.12米,水位降低0.1米。其据此认为,原告池鱼地点距离水闸约为570米,故水位的轻微下降,不可能对原告的“池鱼”行为产生剧烈影响。
但廖某表示,开闸前,“池鱼”内涌水位高于外水1米多,水位与渔网持平。开闸后,较高水位的内涌水涌出外水,吸力导致紧绷的渔网被冲破,且水位低于渔网1.5米,使得大量鱼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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