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瓶、逆变器、抄网、蛇皮袋各一个、钓竿一根、铁线一条,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曾杰在正处于禁渔期期间的平南县政府门口广场附近江段(属浔江河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渔政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曾杰处缴获电瓶、逆变器、抄网、蛇皮袋各一个、钓竿一根、铁线一条,鱼三条,已由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放回江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杰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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