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农药去水库毒鱼,然后用丝网捕捞,拿到菜场卖,马某的这笔生意做了一天,就被执法人员抓到了。10月12日,仙居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马某,今年30岁出头,家里包了一块地,主要种植杨梅树。杨梅树不用天天看着,马某就寻思着做点其他买卖。于是,他想到把打杨梅树的农药,投入水库抓鱼。说干就干,2014年9月27日早上,马某携带装有农药的白色塑料瓶,在官路镇北岙水电站库区毒了好几斤鱼,一部分做成鱼干,一部分拿到城关中心菜场卖。一天下来,收入不少,马某很高兴。
9月28日一大早,马某故技重施。令他没想到的是,头一天毒鱼造成水库中的鱼死亡惨重,附近的村民看见大量死鱼浮在水面上后,进行举报。执法大队的人员将马某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销售的鱼中均含有甲氰菊酯成分。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官提醒,公共水库涵养一方水源,垂钓一般都是被禁止的。水库毒鱼的行为更加恶劣,不仅污染饮用水源,而且捕捞的鱼一经售出食用后,会严重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无论是投药捕鱼,还是其他行为,只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成分的,都将受到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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