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远洋捕捞、境外养殖水产品进入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交易。
《意见》提出,对在福建省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或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养殖的水产品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该补助独立执行,可叠加享受。补助标准为:鱼货在省内交割的,每吨鱼货补助50元;对进入交易所交易但鱼货在省外交割的,每吨补助40元。
《意见》明确对注册企业会员的注册资本金奖励。对于注册资金实际到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实缴资金的1%奖励;以船舶总吨位申请补助的远洋企业会员单位,以每500吨补助10万元,单艘船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会员企业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今明两年交易额统计排名前100名且交易额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交易会员,将在2017年对会员的交易额进行一次排名统计,对交易额排名前100名会员,按交易额的1%予以奖励。单一会员两年内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福州市还将对交易所或交易所与福州大学等共同发起设立的福建省东盟海洋经济研究院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开设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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