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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与鳗鱼产业发展解析

发布时间:2015/9/29 10:30:55  来源:福建水产饲料信息  编辑:黄姗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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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由于2015年美洲鳗鳗苗产量大降,美国针对鳗鱼养护与管理议题公开征求意见,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已要求在CITES第17次缔约国会议
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作者:韩玉山——国立台湾大学渔业科学研究所/生命科学系 副教授

  台湾区鳗鱼发展基金会 董事

  由于2015年美洲鳗鳗苗产量大降,美国针对鳗鱼养护与管理议题公开征求意见,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已要求在CITES第17次缔约国会议(2016年9月24日在南非举行)向CITES提案 (提案截止日为2016年4月27日)。此外,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Trade Record Analysis of Flora & Fauna in Commerce, 简称TRAFFIC) 与IUCN出版之报告指出,日本鳗因资源枯竭,造成各国采捕其它鳗种之鳗线,因此建议将所有鳗鱼皆列为CITES附录物种加以保护。而2015年6月于日本札幌举行之第八次「国际性鳗鱼资源养护管理非正式会议」,各国决议对明年度的日本鳗苗养殖配额保持不变,并未如预期进一步削减,因此CITES提案的可能性又增加不少。日本鳗若是遭列入附录二物种,会直接导致鳗鱼捕捞与养殖的严格限制,以及外销买卖的基本禁止。日方官方估计,东亚地区日本鳗养殖规模将缩减为目前的20%左右。笔者推论,日本鳗资源若不积极保护与管理,依照现况发展,未来必定会被列入CITES附录二中。因此,政府与业界应及早因应,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 成立官方国际鳗鱼管理组织:

  由于日本鳗的自然栖地包括台湾、中国、日本与韩国,因此,保育与管理若要有成效,需要各国共同密切合作。为了因应CITES之威胁,向外界展现共同合作推动执行鳗鱼资源管理及养护之决心,日本遂于2012年9月起,邀请日本鳗资源的主要利用国家与地区,包括台湾、中国、日本及韩国,召开「国际性鳗鱼资源养护管理非正式会议」,至今已召开过八次,其中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9月在东京举行,与会各经济体达成在下一个渔季开始(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鳗苗初次放养量,将不超过2013-2014年放养量之80% (养殖配额共78.7公吨)。针对其它异种鳗,每一与会成员将采取所有可能措施,不增加鳗苗初次放养量超过近三年平均水平。并提出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重点如下:

  第一点:与会成员将就日本鳗及其它异种鳗之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合作,包括野生捕捞之鳗苗初次放入养殖池之放养量限制行动、养殖生产量的监控、养殖鳗鱼及鳗鱼加工品贸易统计等信息的搜集与交换。

  第二点:成立「永续鳗鱼养殖联盟(Alliance for Sustainable Eel Aquaculture,简称ASEA)」之国际鳗鱼养殖管理非政府组织。

  第三点:未来与会成员将考虑建立具有法律拘束力架构的可能。持续讨论改善鳗鱼贸易透明化之措施及持续共同密切合作,以强化鳗鱼资源养护及管理措施。

  在此建议,短期内要应对CITES可能之冲击,可以参考欧盟对欧洲鳗的管理模式,以及鲔鱼的国际管理组织做法,由台中日韩四会员体共同成立官方管理机构,负责日本鳗资源养护与贸易管理协商,基本禁止日本鳗出口至会员体以外国家,但在4会员体间之流通视为内销,此措施可大幅降低对日本鳗产业之冲击。长期来看,各国仍必须做好鳗鱼资源管理与养护工作,遏止日本鳗资源进一步的下降,方能维系养殖产业的永续经营。

  二、鳗鱼资源与养殖管理措施检讨:

  台湾自2013年度起,公告全国鳗苗捕捞许可时间为11月初至2月底共计四个月,根据过去渔业年报之统计,此四个月之日本鳗苗来游量,合占全年95%左右。因此,以保育观点来看,效果不大,未来应渐次缩减捕捞期,例如延后开捕期半个月,或提早禁渔期半个月,朝3个月甚至是2个月捕捞许可时间迈进。类似的作法已在日本、韩国及中国陆续实施中。另台湾各县市政府亦陆续公告辖内指定河川,禁止使用任何方式采捕体长8公分以上之鳗鱼,让野生鳗与放流鳗能够顺利降海产卵。由于台湾河川野生成鳗数量已经非常少,无明显渔捞价值,建议应全国全流域禁捕体长8公分以上之鳗鱼,让仅有之野生鳗与放流鳗能够顺利降海产卵。由于一尾雌鳗可以产下数百万颗卵,可得到产值惊人之鳗苗,由比较利益可知,野生成鳗一尾也不应该抓。笔者估计,若东亚地区各国皆完全禁止野生成鳗之捕捉,一年保守估计可以增加50%以上之鳗苗产量,是现阶段各国最快速有效的资源保育方案,应积极推动。

  台中日韩在2014年达成了养殖配额协议,每年日本鳗苗总放养量上限是78.7吨 (台10吨、中36吨、日21.6吨、韩11.1吨)。而具体实施方法,台日两国系实施养殖户放养配额,来管制放养量上限。而中韩则利用出口量上限来达成配额管制。若仔细分析各国作法,可以发现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韩国鳗鱼全部内销,几无出口,以出口量管制形同虚设。中国鳗鱼内销比例也超过3成,以出口量管制配额,仍有私下超养之空间。日本虽有良好之养殖管理措施,但日本养殖配额每年高达21.6吨,远超过其国内捕捞量,必须靠走私进口补足,同样不符合保育要求。台湾自2014年起开始分配养殖户养殖配额,以养鳗池面积为分配基准,但业者为求多分配额,浮报面积情况普遍,导致每公顷可分配额度过低,不符实际放养密度。由于鳗苗产量年变动量很大,鳗苗价格高昂时,有能力放养者配额不足,大多数有配额者不敢放养,形成管理上之窒碍。固定配额的管制措施,最大的缺点是当鳗苗丰收时,超过配额之鳗苗无法处理,注定会超养,而当鳗苗歉收时,则根本达不到配额上限,鳗苗保育形同虚设。因此,考虑鳗鱼的自然生态与养殖产业链架构,比较合理可行的做法,是舍弃固定配额的僵化做法,改采浮动管理,各国协商订定各地合理的可捕捞期,当鳗苗多时,当年度可采捕量会自然提高,反之,当鳗苗少时,当年度可采捕量会自然下降,如此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鳗苗能上溯河川,此法相当于是固定化鳗苗采捕率 (例如70%),并可依各国汇整之资源监测数据,由鳗鱼国际管理组织每年动态检讨适当之可采捕期。与此同时,各国可协商订定统一之鳗苗进出口关税税率,开放鳗苗在四国间自由流通,形成透明化的自由贸易环境。鳗苗的自由流通,可大幅减少因走私造成之高死亡率,并且能有效降低鳗苗价格,产业总体效益因此可以提高。从最源头的鳗苗开始管控,才是釜底抽薪的方式,可以减少无谓的鳗苗浪费,以及养殖与贸易端不易管理的窘境。但前提是,各国必须能确实执行鳗苗限捕期措施,并相互有效监管,才能达成鳗鱼资源保育与养殖产业永续化的双赢结果。

  三、积极发展异种鳗养殖:

  为了因应日本鳗养殖产业的缺口,近年来东亚各国兴起了异种鳗的养殖风潮。目前大陆以欧洲鳗与美洲鳗为主、韩国以美洲鳗与太平洋双色鳗 (A. bicolor pacifica,俗称黑鳗) 为主、台湾则以鲈鳗与太平洋双色鳗为主、日本基本上未跟进。虽然异种鳗苗价格便宜,但养殖难度较日本鳗为高,育成率普遍不佳,实际生产成本与利润受育成率与日本鳗价格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两国近年来积极投入鳗鱼养殖,其中菲律宾于2015年成立了鳗鱼养殖协会,积极投入太平洋双色鳗的养殖,希望拓展蒲烧鳗市场; 而印度尼西亚近年则积极开发印度尼西亚双色鳗 (A. bicolor bicolor) 的养殖,亦希望拓展蒲烧鳗市场。适当发展双色鳗之养殖,可有效减缓日本鳗之资源压力。当然,异种鳗的资源同样需要保护,因此亦应考虑邀请相关国家加入鳗鱼国际管理组织,共同协商资源养护与管理工作。台湾的异种鳗发展条件不错,但瓶颈是现阶段仅能合法进口幼鳗,鳗苗取得管道则受制于人,尚无法正常化。若能藉由此国际鳗鱼管理平台,协商菲印两国合理鳗苗出口量,当可降低台湾对日本鳗的依赖度,让小户不必承担养殖日本鳗所需背负的庞大资金压力,分散产业风险。

编辑:黄姗 访问人次:2436 关键字:华盛顿公约,鳗鱼,产业,  >> 更多资讯进入水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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