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收到网友爆料,山东日照的一位养殖户又因为泄洪问题遭受损失,而事隔广西百色水库因泄洪事件导致渔民损失5000万的惨案,才过去仅仅一周时间。每一年,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总有一些悲剧发生,搞养殖的人都知道“养殖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然而,一些看似“天灾”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祸” ,而“人祸”最是让人感到心灰意冷的。他们不愿意看到非要没了几条人命才看到政府有所作为,他们更希望看到一个强大国家在背后,为他们的养殖业保驾护航。
在每一次灾难的背后,总不乏一些温情的东西存在,在此也呼吁广大网友关注、转发此事,您的一次转发关注,都有可能让此类事件往好的方向发展,最微不足道的,也能给予受灾人的心灵些许安慰。
一封来自山东养殖户的控诉信
我叫胡兆琛,是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桑园镇柏庄村养鱼专业户。我在这里承包水库养鱼十几年了。水库面积设计100亩,实际水面60多亩,为灌溉用水库。2011年,放养鱼苗4.7万尾,养殖品种包括花白鲢、草鱼、鲤鱼、鲫鱼。计划2015年封冻前捕3斤以上成品鱼,预计产鱼14.1万斤以上,按目前5.5元/斤估算,总产值约70万元。
为了防跑鱼,我在水库内设置大口径防跑鱼网具一道,另外,在泄洪道处设置防跑鱼网具一道,共计两道防跑鱼网具(见图一)。十几年来,既没有影响泄洪,也没有跑鱼。
2015年8月7日早上4点至7点,雨较大,水从泄洪区溢出。9点左右,因雨早停了,洪水不是很大,防洪指挥部只是将泄洪区处防跑鱼网具撕开2米大小的口子泄洪(见图二)。下午4点左右,水库水位下降,但是因担心上游小塘坝溃坝,防洪指挥部将我的两道防跑鱼网具全部拆除,致使大量的鱼群顺流而下。我要求在水库内给拦上拦鱼网具未果,跑鱼时间持续一天一夜。
9月20日,我找专业捕鱼队捕鱼,仅出鱼1万多斤,可见损失惨重,估计损失约50万元。
洪水过后,关于损失问题,我咨询国家信访局,答复让我通过水利部门提出申请,于是我咨询县防洪办,答复让我通过村镇逐级上报。我通过村、社区、镇政府、镇水利站,将损失报到县防洪办,县防洪办最终没批准损失赔偿或补偿申请,只是口头答复“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具是违法的”。要求出示书面的违法认定书,一直没有答复(见下文:给县长信箱发的信)。后我经市防洪办协调也未果,要求出具书面所谓的“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具是违法的认定书”。这就导致我两边不到岸,不知如何是好。
我养鱼数十年,一直采用这个办法防跑鱼,从没有人说水库内设置拦鱼网是违法的。在拆除网具前也没有事先通知我,让我尽快采取措施。现在有了损失,他们说是违法的,但是不给书面的违法认定书。我查找了相关的防洪法,里面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具。如果我的网具拦的地方不合适,在情况不是很紧急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提前通知我,让我有所准备,而我已经在这个水库养鱼数十载,从未被告知我的拦网方式有问题。
我认为,为了防洪拆除影响泄洪的设施无可厚非,但是我的水库内的大口径拦鱼网具并不影响泄洪,拆除该拦鱼网具直接导致大量鱼群顺流而下,扩大了损失。防洪指挥部拆除网具是侵权行为,抗洪救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防洪指挥部的职责,但他们没有保护我的财产,相反扩大了损失,属于失职。
水库既然能承包,就能养鱼,能养鱼,必然要设拦鱼网。洪水来临,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具防跑鱼是违法的,那渔业损失就太惨重。有没有既能泄洪又能防跑鱼的方法?有没有更好抗洪救灾预案,能减少养殖户的损失?我写这封信,目的是求助媒体,向全国征求好的方案,造福大众。
目前,我的渔业损失还要再联合县水利局、民政等部门召开协调会,但只是口头表态,何时给予协调,期待中!
胡兆琛
2015年9月14日
图一、泄洪拦鱼两不误图示
图二、被划开的拦鱼网
图三、与村委社区沟通的短信留底证据
图四、与国家信访局沟通的证据
附文1:给县长信箱写的信,末回复
尊敬的县领导、莒县防洪抢险办公室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水库承包养鱼者,也是水库看护人,我的电话是18690207269。 水库渔业养殖防跑鱼拦网影响泄洪,拦网防跑鱼和防洪、泄洪是一对矛盾。洪水到来,往往为了大坝安全撤掉拦网,这样大量的鱼如脱缰的野马,成群结队顺流而下,给水库养殖带来了毁灭性的损失。水库养殖者因损失往往哭天喊地,甚至有人茶饭不思。事后养殖户往往上访求助政府给予补偿或救济,造成官民之间矛盾,这是我们政府领导和防洪抢险指挥官们最不想看到的场景。
一、 请求审核 《不影响泄洪的水库防跑鱼拦网方法》,造福水库养殖户
我这里提供一个既能拦网防跑鱼,又不影响泄洪的拦网方法,请求水利部门审核。如果可行,希望全市甚至全国推广,造福水库养殖户,最大限度减少他们的损失。
方法很简单:用较大口径、大浮子的拦网,拉在离泄洪渠5米以外位置(该数据应当根据水的流速、方向测算确定) ,由于防洪法没有明文条款规定不允许水库采取拦网防跑鱼,只规定不允许河道拦网。所以,离开泄洪渠,在水库内设置拦网防跑鱼,与防洪法并不抵触。当然,为了加大泄洪安全系数,拦鱼网可以加大离泄洪渠的距离,甚至能拦截水库的1/2、1/3、1/5……都可以,总之,能拦截多少是多少,能减少多少损失就减少多少损失。 以上建议,请求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得到允许水库内拦网防跑鱼的答复,我将依据答复,通过网络或者媒体,向全国水库养殖推广。
二、 请求乡政府、县政府赔偿或补偿因防洪造成的损失
抗洪抢险,人民生命、财产要兼顾。 在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时,强调重视人民的生命是第一位的,这是对的,无可厚非的。但是忽略了保障人民的财产,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漠视对财产的保护,这就是不完美的救援,不合格的指挥。
2015年8月7日,当天天气预报无雨,莒县桑园镇柏庄水库,由于昨天晚上下雨,水库水位出现从泄洪渠流淌,中午,水位下降。因不下雨和水位不是很高,防汛人员将两道拦鱼网其中的一道扯开一个小口子后离去。下午3点左右,天气无雨,防汛人员将两道拦鱼网(包括水库内,远离泄洪渠)都撤掉。此时泄洪渠水位约0.4米。鱼群大量顺流而下。将近天黑,天气无雨,水位继续下降,我打电话、发短信请求政府组织人员,在不影响泄洪情况下,协助我在离开泄洪渠的位置将大口径拦网拦上,减少跑鱼损失,未获得支持。我自己找人想自己拦网,请示政府办公室人员,答复:不允许拦网,否则依法惩处。
这次的抗洪抢险,我认为就存在漠视财产损失现象,真的就没有避免跑鱼减少损失方案吗?
我认为有如下方案: 1、由于将近一天没下雨、天气预报没雨,由于水库面积大,等上游来洪水时再撤掉拦网也来得及,因为撤拦网仅需几分钟即可 。
2、政府完全可以组织西楼村村民协助将拦网拉在水库内不影响泄洪的位置,哪怕拦截一半或者更少的面积,也能最大限度降低跑鱼损失。
3、我自己组织人员(甚至群众看到跑鱼自发帮我)拉拦网,政府应当允许,哪怕允许拦截一部分,损失也不会那么大。强硬不让拦网,充分说明漠视人民财产损失。人民群众看到跑鱼都能自发帮我,政府领导怎能置之不顾?抗洪抢险时,保护人民的财产最大限度不受损失是否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我多年养殖,今年刚到上市规格,还没来得及卖的,共损失约50万元左右,很是惨痛。如何生活、如何再组织生产? 事后,我咨询市防洪办、县防洪办,国家信访局让我通过基层组织,将损失通过水利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我通过了村委、乡政府、乡水利站、报到了县防洪办,口头答复损失不能报批,理由是水库内任何位置拦网都是违法的。这就让我想不通了,水库在不影响泄洪的地方拦网是违法的,那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鱼群顺流而下?老百姓养鱼容易吗?
最后,再次请求: 1、县防洪办审核我的水库不影响泄洪的防跑鱼拦鱼法,并公开审核结果。2、县政府协调县防洪办上报损失,给予损失补偿或者赔偿。
申请人: 胡兆琛
2015年9月14日
附文二:县防洪办违法的政策
申请人:胡兆琛 ,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莒县桑园镇柏庄村。系柏庄水库承包人
被申请人:莒县水利局,地址:莒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徐孝华,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关于“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属于违法”的认定书,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包括调查的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第几条第几款)
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向桑园镇政府提供的“水库内设置拦鱼网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因防洪造成《跑鱼损失灾情向上级提出的报告和建议》。
4、责令被申请人在莒县论坛公告事实与理由
事实和理由:
2015-08-07日,为了泄洪,防洪指挥部将柏庄水库防跑鱼的拦鱼网给撤除,其中撤除水库内不影响泄洪的合法拦鱼网,直接导致了大量鱼群顺流逃跑。申请人认为撤除水库内的合法拦鱼网属于侵权行为,要求在不影响泄洪的地方给拦上拦渔网未果。
洪灾过后,我根据市防洪办、国家信访局、莒县防洪办的答复意见,通过村委、管理区、乡政府、镇水利站提出了补偿、救助申请,申请到县防洪办被王子强科长当场否定。王子强否定的理由是“泄洪渠设置拦鱼网是违法的,所以不支持赔偿”。王子强没有到现场调查,就歪曲事实坚持将我在水库内的拦鱼网也认定为在泄洪道内,也没有上会讨论,擅自做出的水库内的拦鱼网都是违法的处理决定,而且不出具书面处理,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此后,日照市防洪办多次协调,王子强态度坚定的认定水库内设拦渔网是违法的。此后,政府据王子强的所谓的“认定”,做出了不予赔偿补偿的处理决定。
洪水来临之际,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是政府和防洪办法定职责(防洪法释义第45条二款) 这里的“人民”显然包含申请人,申请人是人民中的一员,其生命也是生命,其财产也是财产。
灾害过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防洪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掌握本地区的水情、汛情、灾情,向上级提出报告和建议”(防洪法释义第39条第二款)
县水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申请,请求莒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莒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胡兆琛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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