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殖生产中给水产品用药、捕捞的信息需记录在案,这份记录至少需保存至售后2年。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从事养殖生产应建立水产品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渔业用药的名称、生产企业、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包括水生动物收获或捕捞日期、销售日期、销售量、收购者都应按要求如实记录。如养殖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销售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
为了强化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我省有关部门强调要缩小处罚自由裁量。《草案》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草案》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草案》提出,禁止实施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使用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并处渔获物货值等额罚款。《草案》要求,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水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的,没收苗种和怀卵亲体,在内陆并处1000元罚款,在海洋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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