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获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后,网络食品经营者还应将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商家公布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违者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可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如出现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消费者也可向平台要求赔偿。
据了解,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目前通过淘宝、微信等平台售卖食品的商家绝大多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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