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两名男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鱼,收获15斤准备晚饭,却被抓获,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计罚金1 .1万元。渔获与罚款的反差,让二人得到了教训。
他们当日带着电鱼机、塑料胶罐等捕捞工具去到陈村镇东平水道碧桂花城附近水域电鱼,准备用于晚上食用。过程中,韩某打电话叫来30岁的郑某到场帮忙。二人分工,由韩某负责电鱼,郑某负责捡鱼。两人共计电得鲩鱼、泥鳅、鲤鱼等各类鱼类15市斤。当日14时40分许,韩某、郑某两人在捕捞现场被预伏民警当场抓获,起获作案工具电鱼器及所捕捞各类鱼类共15市斤。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法官判决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鉴于他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法官对进行了从轻处罚———二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相较于他们所捕获的鱼的价值,二人的行为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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