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2014年年初,张先生经营的南美白对虾育苗场因遭遇突发停电九小时,供暖供养等设备无法运转,致使大量正在培育的虾苗、幼体全场性死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后,张先生曾多次与嘉兴电力局协商,要求电力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但一直未果。2015年1月,张先生将嘉兴电力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62万元。秀洲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几份受损照片及自己书写的损失明细用来证明因此次停电事故造成了362万元的损失。提交“证据”之后,张先生满以为自己能得到赔偿,但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他傻了眼,自己居然败诉,这又是为啥?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经申请,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且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若未采取上述途径,则也应向管理部门反映,通过现场勘查,制作笔录等方式固定证据,本案中张先生仅提供了几份受损照片及自己书写的损失明细用来证明因此次停电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缺乏第三方对受损事实的客观证明,且因张先生和电力局对育苗场经营范围、养殖面积、种虾数量等基础数值无法进行确定,致使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确认损失数额,若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及时向农技站等部门报告,要求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初步的书面评估确认,或者及时对损失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那么案件的结果也许就会有不同。
该案因张先生缺乏对证据的保全意识,使得没有任何第三方的客观证明以确定其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因侵权需要采取证据保全的的情况会有很多,如因遭受污染鱼虾死亡的损失保全,对往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全,对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外出提取侵权证据的行为保全,对互联网上侵权和违约的证据保全等等,均应使用正当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途径获取证据,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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