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人蒋师傅在萧山东片围垦地承包了13亩地用来养南美白对虾,去年9月8日,小货车司机张师傅到蒋师傅的养殖地运虾,在倒车时不小心将一根电线杆撞断掉入旁边的虾塘里,导致蒋师傅虾塘内的增氧泵损坏。事后,蒋师傅发现虾塘内虾大面积死亡,认为是增氧泵停工缺氧及高压电击造成的,遂向义蓬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张师傅赔偿24余万元。今天上午,义蓬法庭开庭审理调解此案。
事发后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显示,虾塘边一根电线杆被撞断
答辩阶段,被告代理人称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师傅立即通知评估公司进行现场评估,当时原告蒋师傅申报了总损失为5万余元元,经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原告财务损失为3万余元,目前被告张师傅已赔付给原告蒋师傅2万余元,目前尚有6000元因是电器维修的安装费用暂未支付。而在当时,并没有虾死亡的情况。
被告称,其在配合电管部门抢修线路的同时在为旁边的虾塘装运虾,这期间原告也没有告知其有虾死亡的现象。被告向法庭反映,在本次庭审之前原告曾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金额为38余万元,而此次却直降十多万元,被告方认为,原告诉求金额太过随意,且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其中一张照片
举证阶段,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被告均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方除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据,欲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根据评估确认的损失3万余元,尚余6000元未付的事实,还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一份由中国水产协会编纂的技术文件,欲证明增氧泵的损坏不会造成虾苗死亡。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提出的书面证据无关联性,被告提交的收据上没有原告蒋师傅的签名,且原告未收到过赔付款,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方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虾塘的虾未死亡的事实。
证人小孟是被告张师傅的亲戚,他称在事故发生后,他与评估公司一起到的现场,直至下午3、4点电线通电后,没有出现虾死亡的现象。
原告方认为,出庭证人与被告有亲戚关系,对证人证言存在异议。
休庭期间,原告蒋师傅的妻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发生事故后,光电线就拉了2天,直到第三天才恢复,原本虾塘里的增氧泵都烧坏了,当天晚上向别的虾老板借了几个增氧泵,130亩的地每个虾塘只能方一个增氧泵。
“因为这个事情我们去年几乎没有产出,按照以前每亩800到1200斤的产量,我们要损失一百万左右。”蒋师傅告诉记者,到目前虾塘内还有一些增氧泵没有修好。
被告张师傅则说,在事发后虾都没有事情,在第二天他和保险公司又去了一次蒋师傅的虾塘,当时也没有听说虾死亡的情况。张师傅说,虾塘周边有很多电线杆,一根断了还有别的,不可能造成所有虾塘里增氧泵都损坏。
另外,张师傅说在之前蒋师傅起诉他要赔偿时,开庭时对方并没有出现,“现在来起诉,钱还少了十来万,这完全是他自己瞎讲讲的。”
庭审前,被告方已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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