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业务特点
从承保品种看,已开展的水产养殖保险品种包括鲤鱼、鲢鱼、南美白对虾、牡蛎、贻贝、紫菜、海参等品种,涉及到鱼类、虾类、贝类、藻类、蟹类等多个品类。其中既包括传统的四大家鱼,也包括富有地方特色的养殖水产品。
从养殖分类看,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均有涉及,具体又包括了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浮筏养殖、网箱养殖等常见主要的水产养殖方式。
从保险责任看,主要是以养殖户普遍关心的台风、暴雨、洪水等极端气象灾害以及特定爆发性疾病风险为承保范围,同时拓展了部分市场风险责任,如在河北省黄骅地区保险责任约定为:当发生台风、暴雨、洪水及特定疾病灾害导致对虾产量与市场平均价格不及养殖成本时,给予相应赔偿。
从保险产品看,既有传统的保险品种,还有指数型保险品种。江苏常熟、兴化、姜堰等地开展的气象指数型池塘养殖河蟹互助保险,保险责任约定为:当发生超过起赔条件的台风、暴雨、干旱、高温等灾害时,给予相应赔偿。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台风巨灾风险时有发生,极易出现超额赔付。如前所述,强台风“菲特”单次事故造成浙闽两省水产养殖保险支付赔款1400万元,而当期所缴保费不足200万元,赔付率高达700%。在自然灾害,特别是台风等巨灾风险面前,水产养殖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尤其严重。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如果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巨灾风险将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业务发展的首要因素。
二是查勘定损困难,道德风险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在实践中,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工作运用了比例法、差量法、三角网塘底抽样法和称重法等方法来确定损失。但是在养殖不规范的情况下,查勘定损仍存在较大难度。有些极端情况下甚至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估算,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水产养殖保险日常管理专业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一旦发生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相混合的各种风险时,很难界定事故原因,在实际业务中非常容易出现纠纷。
三是保险费率厘定缺少数据支持,准确性有待检验。由于水产养殖保险一直处于试点摸索阶段,没有形成规模,因此,与此有关的历史灾害数据和承保理赔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备的,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很难对风险进行可续准确的评估。从全国试点情况看,现行费率大部分在5%-8%之间,高于种植业保险费率水平。但是从赔付情况看,保险费率水平与风险仍不匹配。从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还需要长时间综合考察费率的合理性以及动态地调整费率。
四是政策引导支持不够,渔民缴费存在一定困难。高风险、高成本、高技术的特征,客观上决定了水产养殖保险高费率的合理性。但是,对广大水产养殖户来说,保险费率太高,经济上难以承受,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而目前,中央财政尚未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地方也仅有少数省份(浙江、宁波、安徽)给予保费补贴,限于财力等问题,即使有补贴,补贴比例也较低或以定额方式。根据目前国内水产养殖保险参保率较高地区(如上海、成都、宁波)的经验,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推动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关键。
必须遵循的几项原则
我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唯一水产养殖超过捕捞量的国家。稳步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对维护国家安全、粮食安全、海洋主权、渔民权益、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渔业互助保险的使命所在。但是,提速扩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并非易事,为化解系统性风险,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务必要遵循和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原则一:要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原则二:要有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原则三:要有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保险条款和勘验定损标准;
原则四: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的养殖示范场、合作社或企业作为试点对象;原则五:要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运作过程;要在大空间、小范围开展保险,不能把风险集中一地一域;
原则六:要建立分保、再保化解风险的机制,降低和减少巨灾风险损失;原则七:要争取财政补贴的支持,引导渔民参加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并逐步建立起巨灾风险基金;
原则八:要坚持单独险种独立核算的原则。
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建议
从宏观层面,主要有两点:
一是尽快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大农业补贴范畴。尽快启动大宗水产品的政策性养殖保险试点。水产养殖保险属于农业保险范围,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一些养殖模式下的部分大宗水产品种,如陆上池塘养殖的鱼、虾、蟹,海上筏式养殖的藻类和贝类等,保险技术已经基本完善,具备扩大范围开展的条件。近年来,已有安徽省、福建省、上海市、宁波市及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到了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只要政策明确、补贴到位、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水产养殖保险一定能够快速发展。
二是尽快构建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管理体系。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完善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办法》规定对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渔业互助保险探索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脚步从未停歇,全系统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在完善内部分保、再保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内外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先后与人保财险、中航安盟、安徽国元、瑞士再保险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探讨大灾风险应对办法。但是,整体来看,仅凭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对水产养殖保险巨灾风险还不够,还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建立应对机制。
在微观层面,保险机构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加强水产养殖保险的宣贯工作,让渔民认识到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养殖渔民参保的积极性。
加强承保工作。强化渔民参保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规范水产养殖日志记录,及时报告水产养殖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养殖渔民水产养殖存量报告制度,出险后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等,逐步规范承保工作。
加强理赔管理。一是对于大额保险标的应重点关注,尽量在台风等灾害来临之前提前进驻,掌握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防灾减损工作;二是建立由保险经营机构、渔民、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专家组成的理赔工作组,客观公正的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三是进一步提高理赔的技术水平,包括利用水下摄像头观察水下生物情况,利用芯片标识区别参保网箱与未参保网箱,利用遥感、卫星地图、无人机等设备监测海上整体情况等;四是要建立并完善协管员制度,在主要承保区域聘任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作为协管员,协助做好风险管控,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加强保险产品研发。一是要建立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历史数据的积累,对水产养殖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保证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创新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简化理赔流程,服务水产养殖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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