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油籽渣致鱼类死亡
福州新闻网3月18日讯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类污染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索赔上也碰到不少麻烦。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蓝天白云碧水的美好家园?如何有效制裁污染环境者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最近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五人为捞鱼“毒鱼” 鱼塘主索赔成功
闽清人许甲在当地坂东镇下洋电站附近的河里养有大量淡水鱼。这片水域水质很好,鱼儿长势喜人,眼看就可以捕捞卖钱了,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3年7月9日傍晚,许甲突然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浮出水面死亡。经他统计,死掉的草鱼25296.2斤、鲤鱼2735斤。
许甲马上展开调查。在排除其他可能性外,他觉得,鱼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事发当天中午,陈某、许乙等5人为了捞鱼方便,在自己鱼塘的水源上游3公里左右的河面上投放了大量茶籽渣。这些茶籽渣顺水流漂入他的鱼塘,被鱼儿吃下后导致它们死亡。许甲向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报案。
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许甲养鱼场死鱼样本、水样及许乙等人所用的茶籽渣样本,均无有机磷农药成分。闽清县公安局发函委托闽清县农业局对死鱼原因做出鉴定,县农业局回复称无法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许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不予立案。
经坂东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许甲与陈某等4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许甲收到赔偿款3.3万元,并出具收条为凭,后还收了赔偿款7000元。
许甲认为,鱼儿死亡造成的损失远超这点钱,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后续赔款。遭拒后,他将许乙和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10万元。
闽清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许甲死鱼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为,许甲的损失共计18万多元。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投放茶籽渣“毒鱼”是闽清当地传统的捕鱼方法之一。茶籽渣对人无毒害,但大量投放会造成投放水域的鱼类死亡,这是闽清众人周知的事实。本案中,陈某、许乙等5人在距许甲养殖场上游两三公里处投放大量茶籽渣,主观上虽没有直接损害故意,也未预见到会造成许甲养殖的鱼儿大面积死亡,但客观上在他们投放茶籽渣约6个小时后,许甲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因而其行为存在过失。
该院同时认为,投放茶籽渣会造成投放水域鱼类死亡,一定程度上会污染水域环境,因而投放茶籽渣行为属于环境污染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陈某等被告作为污染者,要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或无因果关系的理由。因为他们未能举证证明,因而应对许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与被告陈某、许乙一起投放茶籽渣的还有3人,这5人侵权行为的原因力难以确定,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5人平分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因许甲已与陈某等4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且陈某等人也已按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数额,现许甲再向陈某主张赔偿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这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许乙责任承担问题,因许甲明确表示仅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放弃对其他3名投放茶籽渣者主张权利,因而许乙只要承担许甲损失的1/5,且对陈某等4人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该院根据鉴定机构评估的鱼儿受损价值,判令许乙赔偿许甲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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