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记者 陈灵 通讯员周泽强 戴榕彬
2013年,惠安人汪某奎与人合伙经营水产养殖公司,并向惠安县某村委会租赁一块土地。然而,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他擅自雇工对租用的场地进行挖掘、平整,并建成养殖池等设施,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近日,惠安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水产养殖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汪某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10月,黄某民等5人与汪某奎商议开展养殖业,由黄某民等以惠安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惠安县某村委会租赁一块地,租期15年。黄某民等人与汪某奎口头约定,由汪某奎负责养殖场的建设、经营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当年11月,养殖公司注册登记成立,登记股东为黄某民等5人。同时黄某民等人与汪某奎口头约定,由汪某奎以养殖技术入股,参与公司盈利分红。
自当年11月的中旬起,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汪某奎擅自雇工对租用的场地进行挖掘、平整,并建成养殖池13个及管理房、配电房、仓储房各1间等设施,造成林地植被严重毁坏。去年5月,经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毁坏的山场林种为沿海防护基干林,生态林级别为省级,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82亩。同月,汪某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赤湖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后他又如实交代养殖公司的犯罪事实。
惠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养殖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计12.8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汪某奎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预缴全部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养殖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汪某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这是惠安县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刑罚的企业。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护林用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就构成刑事案件。集体农用地实施建设前,必须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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