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渔业保险的话题,从今年的两会到行业内部都备受关注。由于现实的原因,渔业保险发展的进程并不令人满意。就目前情形看来,政府层面的全国保险立法尚需时日,渔业互助保险的方式一直扮演着帮政府解决渔业灾后救助问题的角色。2014年下半年,宁波政府的渔业互助保险用立法形式确立,对推进整个行业相关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记者统计了2014年出台的相关政策,从中央一号文件对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鼓励,到农业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渔业保险的肯定和要求,还有相关省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都可以看到渔业保险的政策环境正在朝着我们期待的方向发展。
新闻现场:养殖户很欢迎,但还需完善
在《办法》出台的当月,记者在宁波当地对部分白对虾养殖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和了解,听取他们对“互保”的看法,了解他们实际享受的扶持和帮助。
慈溪双超养殖合作社养虾老板黄文达告诉记者,首先,对虾发病死亡造成的损失会有相应的赔偿,能够直接补偿或减轻养殖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次,每个申请合格的养殖户能够得到相应的养殖扶持资金,这也是养殖户最大的受益。他们也参加了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主要针对“养殖技术、互保办法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该《办法》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借鉴商业保险的模式,由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组织。
水产养殖的风险一直很大,在行内有句话说,“三年奔小康,一年赔精光”。这样的惨痛经历对像黄文达这样的养殖户来说无法承受。而渔业互助保险政策的落地,刚好免去了他们的忧虑。黄文达告诉记者,“互保”至少可以保证不会亏本,有了风险防范措施。而对于现在能享受的服务,黄文达也觉得不错,他说基本上当天发现虾病了,晚上电话过去第二天一早就能有服务人员过来检查。
记者走访发现,实际上现在养殖户享受的保险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像黄文达这样的养虾户,享受到的保险时效是90天,放苗当天开始往后算90天时间,如果期间虾发病,按天赔,但只赔一次,理赔一次后保险就终止。比如5月9日放苗,6月18日打电话报发病,相关人员过来定损(中度)41天,赔4元/天,后面7月10日再发病且情况为重度也不再赔偿。并且,投保额有上限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投保的上限额。
黄文达所在的慈溪地区,并不是所有的养殖户都能参加投保,对于有养殖证的投保比例也只接近70%,没有养殖证的则基本上不允许投保。此外,定损环节也存在更多的困难,如果发生死虾情况,在实地考证和采样中没有看到死亡虾或者采样中没有死亡虾,就不能定损。
慈溪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人陈贤龙告诉记者,该“互保”现只针对在慈溪的养殖户,浙江省其余地区是没有的,而且目前政府对申请参加互保的养殖户审查越来越严格。这不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是政府性的扶持,对定损划分了轻、中、重三个等级,根据损失严重程度进行赔偿,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差,但是总体很受养殖户的欢迎。
陈贤龙也看到了实际的困难,比如虾生病,有的时候是看不到的,定损困难;还有比如到养殖后期,定损重度的比定损轻度的虾产量要高,这也不好说。水体养殖看不见摸不着,到底死了多少虾,到底是轻度还是重度,鉴定难度很大。
呼声:渔业保险期待政策落地
行业专家:渔业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迫切
在今年3月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召开的渔业可持续发展专家研讨会上,与会家认为,渔业是一种资源性产业,具有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迫切。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中国渔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滞后,捕捞业两大主导险种——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和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仅40%和15%,而且保障水平较低;养殖渔业保险的发展更加滞后,保费规模只有1.6亿元,承保面积58.82万亩,仅占总面积的0.5%,占常年受灾面积的3.6%,与中国世界水产养殖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出现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没有覆盖渔业。
农业部副部长牛盾:现在我们国家的渔业行业具备了建立政策性互助保险制度的基础
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认为,渔业的发展是高度依赖资源的产业,气候变化带来了一系列极端天气的变化,对我们渔业行业的影响有的时候是全面的减产甚至绝产,甚至毁灭性的打击。现在我们国家的渔业行业具备了建立政策性互助保险制度的基础,渔业的发展是一个生物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过程,它是一个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风险的一个行业,放眼全世界,越发达的国家他对农业渔业的投入越多、政策性的补助保险越多。
两会提案:
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国家级财政补贴范围
在今年的两会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刘汉元提出,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国家级财政补贴范围,将其纳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或者将大灾风险准备金打造成渔业养殖保险的超赔再保基金。建议国家级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保费的30%,理想水平为 30%~40%。同时,考虑到渔业养殖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建议补贴路径为保费直补。
财政部答复: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渔业保险等特色险种
财政部对刘汉元委员的提案答复称,按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等有关要求,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渔业保险等特色险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在渔业保险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完善监管制度和保险方案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各级财力状况,保险试点经验等,统筹研究渔业保险相关政策。对于渔业保险政策目标,将补贴转化为针对性更强的保险补偿等渔业保险开展中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将在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政策时统筹考虑。
近年各地保险政策
河北省:加大各级财政对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2013年1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不断创新渔业保险方式,拓宽渔业保险范围,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探索和开展渔业养殖、捕捞渔民人身意外伤害、渔业基础设施(包括渔港防波堤、渔业码头及养 殖设施)等险种,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意见》明确,要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大力推进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各级财政对渔业互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应缴互保费的25%,市 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对参保渔民进行补助。
江苏省:明确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2014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化渔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现代化渔业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快现代渔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现代渔业公益性领域财政保障能力。要完善金融保险惠渔政策,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制度。
四川省:鼓励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渔业互助保险
自2014年2月1日起,四川省开始施行《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措施,加强船舶、船员管理,合理使用船舶,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障渔船的航行、作业和停泊安全。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需要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鼓励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参加渔业互助保险。
新闻链接
全国第一个有关渔业互助保险的立法——《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通过宁波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以政府令第214号发布,该《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即将实施的《办法》对政府职责、有关部门职责、享有财政补贴互保险种及其补贴比例的确定、互保组织内部治理、互保组织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互保理赔时限、互保资产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是今后互保组织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宁波市渔业互保业务18年来蒸蒸日上却无法可依的现状,将使渔业互保走上依法开展业务并规范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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