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和台湾地区渔业保险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
1.注重渔业保险立法。日本出台了《渔船损害补偿法》,设立渔业义务保险制度;韩国根据国会立法,开展强制性政策保险。国会立法为渔业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监督。
2.日、韩和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基本以行业互助、合作或共济保险的形式生存和发展,商业保险形式不适应渔业行业高风险、低保费的现状。
3.日、韩和台湾地区对渔业互助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最大限度维护渔民利益。韩国对于渔民加入渔船保险和渔民保险两个险种也由国库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达50%。台湾省对于渔船补贴比例达20%至60%,部分地区最高达70%,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渔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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