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事件背景
广东江门台山市广海镇养殖户王波(化名)在广海码头旁养殖南美白对虾。自2013年年中起,王波养殖的对虾陆续出现大面积死亡,损失惨重。王波认为是盛隆公司(化名)非法排污所致。日前,王波前往广海司法所求助。广海司法所所长徐建华连同综治维稳中心有关人员马上召集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处。
各方诉求
王波:虾只的大面积死亡与盛隆公司的排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5万元。
盛隆公司代理人肖勇(化名):虾只的死亡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不能就此认为是我公司引起的,赔偿数额也无力承担。
调解现场
“盛隆公司营运之后我的虾场深受其害,相继出现虾只大批死亡。我曾经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但他们始终避而不谈。如果再不解决赔偿问题,我们就要上访了。”王波大声地说。
“我们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为此,公司还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且符合相关规定。虾只死亡不应就此归咎于我们。”肖勇反驳道。
“你这不是强词夺理吗?”王波愤怒地说。
徐建华一边安抚王波一边劝导道:“如果虾只的死亡与该公司的排放有关,法律会保护你的诉求,请你放心。我也十分愿意协助你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
听到争议有望解决,王波的情绪稍为平息。
接着,徐建华耐心地对肖勇说:“你公司的生产项目确实经过环境影响评估,但不意味着你们日常的排放就不超标。退一万步说,即使排放达标,但如果无法证明公司的排放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们也很难免责。正视问题,积极协商才是化解纠纷的正确态度。”
“我们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肖勇说。
在徐建华法、理、情的调处下,双方就相关责任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进行了磋商。
达成协议
盛隆公司承诺完善排放设施,并向虾场养殖户王波支付5万元。
调解员提醒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污染者如果无法证明其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大群众如遇到环境纠纷时,应主动取证,善于运用相关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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