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从2005年实行GMP认证以后,渔药生产企业会彻底洗牌,没想到原本只做畜禽类兽药的企业名正言顺地大举进军渔药行业,冲击专业渔药生产企业,结果使抗生素、抗菌药、中草药、保健品为主的水产用内服产品泛滥成灾。而一些精明的水产人瞅准生产调水产品不需获得GMP认证的“法律监管空白”,乘虚而入,改头换面,因陋就简地做起了调水制剂,结果使调水产品泛滥成灾。本以为从2011年实行GSP认证以后,渔药销售市场会规范很多,没想到形同虚设的准入门槛并没有淘汰那些不合格的渔药经销店,大大小小的渔药经销店依旧太多太乱。产品的五花八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良莠不齐,还有片面的渔病防治理念及以产品销售为中心的错误用药指导,让广大渔民无所适从。虽然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级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兽药监管部门执行不一、整个兽药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整个诚信体系和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水产技术力量特别是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和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的极度缺乏,可想而知,规范用药岂在一朝一夕?乱象之中,怎样选好渔药、用对渔药,渔民真的要擦亮眼睛。
1 了解渔药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用药、依法用药。
1.1 认准通用名或成分及规格。
同一种成分和规格的渔药,不同的生产厂家叫着不同的商品名。由于目前渔药生产企业众多,所以渔药的商品名也很多,比如通用名或成分为聚维酮碘溶液的产品,有的叫巨碘、有的叫金碘、有的叫宝碘、有的叫巨威碘等,有的厂家还打上了“黄鳝专用消毒剂”字样,以提高产品的“身价”。渔民购买产品时,不管它叫什么,不管生产者给它怎样换“马甲”,第一眼要看仔细的就是产品标签上所标明的通用名或主要成分及规格(含量)。
按照农业部最新批准的渔药,不外乎归纳为以下七大类,每一类的具体产品都有规定的成分和规格等质量标准,渔民可以“对号入座”进行查验。
1.1.1 抗微生物药。
抗生素:氨基糖苷类(硫酸新霉素粉5%、50%);四环素类(盐酸多西环素粉2%、5%、10%);酰胺醇类(甲砜霉素粉5%、氟苯尼考预混剂50%、氟苯尼考粉10%、氟苯尼考注射液)。
抗菌药:磺胺类[复方磺胺嘧啶粉(磺胺嘧啶16%+甲氧苄啶3.2%)、复方磺胺甲噁唑粉(磺胺甲噁唑8.33%+甲氧苄啶1.67%)、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磺胺二甲嘧啶4%+甲氧苄啶0.8%)、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10%、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磺胺嘧啶10%+甲氧苄啶2%、磺胺嘧啶25%+甲氧苄啶5%、磺胺嘧啶80%+甲氧苄啶16%)];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粉(5%、10%)、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5%、10%)、诺氟沙星粉(2.5%、5%、10%、15%)、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10%、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诺氟沙星9%+盐酸小檗碱2%)、噁喹酸、噁喹酸散(5%、10%)、噁喹酸混悬液10%、噁喹酸溶液5%、氟甲喹粉10%、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盐酸环丙沙星10%+盐酸小檗碱4%)、维生素C磷酸醋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维生素C磷酸醋镁10%+盐酸环丙沙星1%)]。
1.1.2 抗寄生虫药。
抗原虫药:硫酸锌粉60%、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硫酸锌70%+三氯异氰脲酸30%)、硫酸铜硫酸亚铁粉(硫酸铜49.25%+硫酸亚铁20.9%)、盐酸氯苯胍粉50%、地克珠利预混剂0.2%、0.5%。
驱杀蠕虫药:阿苯达唑粉6%、吡喹酮预混剂2%、甲苯咪唑溶液10%、复方甲苯咪唑粉(甲苯咪唑40%+盐酸左旋咪唑10%)、精制敌百虫粉(20%、30%、80%)、敌百虫溶液30%。
杀甲壳动物和四害药:敌百虫、氰戊菊酯溶液(2%、8%、14%)、辛硫磷(10%、20%、40%)、溴氰菊酯溶液(1%、2.5%、3.8%)、高效氯氰菊酯溶液4.5%。
1.1.3 消毒制剂。
醛类:稀戊二醛溶液(5%、10%)、浓戊二醛溶液20%、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100+5、100+10)。
卤素类:含氯石灰(有效氯不得少于25%)、高碘酸钠溶液(1%、5%、10%)、聚维酮碘溶液(1%、2%、5%、7.5%、10%)、三氯异氰脲酸粉(有效氯30%、50%)、溴氯海因粉(8%、24%、30%、40%、50%)、复合碘溶液(含活性碘1.8%~2.0%,磷酸16.0%~18.0%)、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不少于5%)、蛋氨酸碘、蛋氨酸碘粉、蛋氨酸碘溶液(有效碘含量4.5%~6.0%)。
季铵盐类:苯扎溴铵溶液(5%、10%、20%、45%)
1.1.4 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药物。
激素: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注射用绒促性素。
维生素:维生素C钠粉10%、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粉1%。
促生长剂:盐酸甜菜碱预混剂(10%、30%、50%)
1.1.5 环境改良剂。
石灰、过硼酸钠粉(过硼酸钠325g+无水硫酸钠325g,沸石粉350g)、过碳酸钠(含有效氧不少于10.5%)、过氧化钙粉50%、过氧化氢溶液(26%~28%)、硫代硫酸钠粉90%、硫酸铝钾粉10%、氯硝柳胺粉25%。
1.1.6 疫苗。
国产制品: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100mL/瓶、250mL/瓶、500mL/瓶)、鱼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500mL/瓶、5,000mL/瓶)、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爱德华菌病多联抗独特型抗体疫苗(1,000尾份/盒)、草鱼出血病活疫苗(GCHV-892株)(500尾份/瓶、1,000尾份/瓶)。
进口制品:鱼虹彩病毒病灭活疫苗[5,000尾份(500mL)/瓶]、鰤鱼格氏乳球菌灭活疫苗(BYI株)[5,000尾份(500mL)/瓶]。
1.1.7 中草药。
抗菌类的中草药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有三黄散、板蓝根大黄散、青板黄柏散、七味板蓝根散、山青五黄散、双黄苦参散、双黄白头翁散、大黄芩鱼散、五倍子末、板蓝根末、地锦草末、大黄末、虎黄合剂、根莲解毒散、扶正解毒散、黄连解毒散、苍术香连散、加减消黄散、清热散、大黄五倍子散、穿梅三黄散、青连白贯散、银翘板蓝根散、青莲散、蚌毒灵散、大黄芩蓝散、蒲甘散、清健散、大黄解毒散、连翘解毒散、地锦鹤草散、石知散。现在普遍使用的是三黄散、板蓝根大黄散。
抗寄生虫类的中草药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有百部贯众散、川楝陈皮散、苦参末、雷丸槟榔散、驱虫散。
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理的中草药成方制剂有肝胆利康散、板黄散、六味黄龙散、柴黄益肝散、六味地黄散、芪参散、龙胆泻肝散、利胃散、虾蟹蜕壳促长散、蜕壳促长散。
1.2 分清国标渔药、“非药品”和禁用渔药。
渔药属于兽药范畴。水产用兽药的国家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水产用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而制订的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过去实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006年后,全国试行国家标准,其他标准已予废止。又从2010年开始了试行标准上升为国家正式标准的转正工作。前文介绍的都是已转正的国标渔药。
事实上,目前销售和使用的渔药除国标渔药外,还有经试行之后已废止的渔药,如二氧化氯、二氯异氰脲酸钠粉、三氯异氰脲酸片、漂粉精、阿维菌素、伊维菌素、马拉硫磷、敌百虫辛硫磷粉、腐植酸钠等,和一直未纳入国家标准的渔药,如二溴海因、二硫氰基甲烷、代森铵等。虽然不能作为“水产用兽药”生产,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按法律解释,不禁止即允许,所以大都以“非药品”的身份充当着“渔药”的角色。它们并不是国标渔药的拾遗补漏,而是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有些“非药品”的使用量远远超过国标渔药。“非药品”不执行渔药的标准,也应执行其他相关质量标准,含量也必须达标,否则,同样视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标签和说明书上仍标注“兽用”字样,则以假兽药论处。
国家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和其他化合物。禁用渔药包括我们过去常用的林丹、硝酸亚汞、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氯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喹乙醇等31种渔药。
国家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人用药作为渔药使用,严禁销售、使用原料药,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国家禁止使用假、劣兽(渔)药。假兽药的判定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规定禁止使用的;②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兽药的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未完待续)
相关链接:理性看,辩证用——乱象之中谈渔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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