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9月9日,看着失而复得的渔船,合浦县沙田镇对达村委中一队村民付先生悲喜交集,因为渔船的失踪,他差点无钱给上学的孩子交学费。他对帮助找回渔船的石头埠边防派出所民警感激地说:你救了我们全家。
8月25日,付先生出海返回沙田镇码头,将船停在码头边后,上岸卖鱼,结果忘记用缆绳将渔船栓好,渔船被海风吹离岸边飘向海中。当付先生返回码头时,价值5万多元的渔船已经没了踪影。这艘小渔船就是付家生活的希望,付先生平时早出晚归去下海捕鱼,养活着一家老小。
付先生发动亲戚在码头附近寻找,但过了近半个月都没有消息。他想到,沙田港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和兴港镇隔海相见,夏秋季节大多是海面吹往陆地的南风,渔船很有可能会被吹到对面乡镇的海边。为此,他和亲戚专门赶到兴港镇海边寻找,并向石头埠派出所报案,希望民警帮忙。
边防派出所民警马上在附近码头进行走访,并动员渔民提供线索。9月9日上午8时许,民警小廖接到了兴港镇石头埠渔民的电话,说在石头埠渔港码头发现了疑似丢失渔船。而这时,付先生也得到附近渔民拾得渔船的消息,当他赶到海边认领时,发现确是自己的渔船。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对方不肯归还,称是自己在海上捡回的无主渔船,若要取回,需要给酬金3000元。
付先生为难了,“按道理,别人帮你捡到渔船,是该给点钱酬谢,可是我真没钱”。原来,为找这艘渔船,他奔波了十几天,而孩子开学又需要交费用。民警知道情况后,赶到了码头为双方调解,最后,付先生向亲戚借了1000元钱支付了对方,将自己的渔船讨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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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归还该不该索取报酬?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至于失主给不给钱,需要看拾得人是否为此支出了合理费用,如果没有,即使失主不给报酬,拾得人也应该归还;如果拾得人为此支出了合理费用,比如车费等合理费用,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都可以去法院起诉。
此外,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捡到别人的东西是有义务归还的,若拒不归还,就属于侵权,如果是遗忘物且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失主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至于报酬的问题,一般是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且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如果是很特别的物件,产生了保管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强索,如果对方索要的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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