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记者陈杰 通讯员李翔、邓文英)堂兄弟联合报关人员以明显低于鱼翅原料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费用帮国恩海产加工厂代理进口鱼翅原料。昨日,江门中院公布对该起鱼翅走私案进行一审宣判结果,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李某恩等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判处罚金共158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李某恩和陈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棠下镇成立棠下国恩海产加工厂(以下简称国恩厂),共同经营鱼翅加工、销售,堂兄李某恩则负责在境内加工、生产,堂弟李某强被聘用为厂长。同年,柯某梅经他人介绍与李某恩相识。
柯某梅在制作报关单据时,将真实成交价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鱼翅原料,低报为价格每公斤1.3至4.5美元。经江门海关核定,柯某梅、李某恩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合共人民币10536543.81元。李某强明知低报价格而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合共人民币218653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恩、柯某梅、李某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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