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特别的官司。原告是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被告是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12日,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社员入社,开办渔场。当时渔场约有一万亩水域,现在为6380亩。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由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镇政府管理并收取承包费。
渔场由原来的几十人发展到现在500多人,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渔场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农政策等待遇。
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2005年3月25日,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集体。
2013年5月,三仙湖渔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向镇政府提出,收回两湖经营管理权。2014年4月8日,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6月28日,镇政府申请追加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二被告。
12日上午8时30分,案件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被告质证、提问、答辩等,于11时45分休庭,将于8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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