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出台了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办法》还规定,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为保护广大渔民群众合法权益,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办法》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包括: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5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南方渔网编辑: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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