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养殖户承包的水域突然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经当地渔政部门调查,发现系邻近养猪场将猪粪直接排入河道所致。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养猪场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其须赔偿水产养殖户经济损失2.3万余元。
1997年2月,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芹界村村委会将村里一河道发包给村民周某进行鱼类养殖。在离周某养鱼河段北岸不远的地方,同组村民王某在河边建有一座养猪场。2012年6月22日,王某因要清洗水泵,将未经处理的30担猪粪直接排入河中。不久,周某发现自家养殖河段突然出现鱼虾大量死亡,即向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报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达事发地点后,经现场勘验,死鱼体表、鳞片、鳍条、肛门均完好,无病症。死鱼下颌突起,为缺氧死亡症状,现场对死鱼进行了清点及抽样称重。
如皋市环境监测站对涉案河段进行检测,结果分析及结论为,所测两断面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水质较差,主要超标指标为溶解氧;所测两断面中,王某养猪场旁的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指标均高。2012年7月,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和分析后,出具评估报告认为,此次死鱼事故是由于猪粪大量排入养殖河段,造成养殖水体有机耗氧增加,溶解氧降低,引起鱼类因缺氧窒息而死,通过计算得出此次死损鱼总重量为4775.2斤。经多次索赔无果,周某一纸诉状将养猪场业主王某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作为专业渔业管理部门在经过现场勘查、专业分析后认为鱼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王某将猪粪排入河中致鱼类缺氧窒息死亡。法院据此可以认定鱼死亡与排放猪粪进入河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将猪粪排入河中的事实存在,且其明知河中有人养鱼,却未与养殖户商量,造成鱼虾大量死亡,主观上具有故意。此外,王某也未能举证证实该起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也未能举证证实周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根据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评估报告及市场价值,法院一审判令王某赔偿将周某经济损失23494.6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评论 |
咨询:0779-2029779
随时,随地,伴你身边!
图文推荐
最新综合新闻
今日要闻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