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经过前期多次调研和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3月31日张家港市农险推委办下发了《张家港市池塘淡水鱼养殖保险实施意见》(张农险办[2014]5号),标志着我市淡水鱼养殖政策性保险正式开始施行,这是继2013年推出内塘螃蟹养殖政策性保险后,推出的第二个水产养殖方面的险种。
按照该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看点”:
一、参保条件较低:只要养殖单位或养殖户承包水域面积在30亩以上并持有养殖证;池塘水质正常,并有增氧、换水等设备;鱼苗放养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建有饲养台帐的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费率统一:由政府和人保财险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实行联办共保, 执行省中保财险公司统一制定的池塘淡水鱼养殖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分养殖鱼类品种,统一为保险金额的6%。
三、保险期间较长:保险期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止,保险期为10个月,基本涵盖了淡水鱼养殖生长的主要阶段。
四、保险金额分档:保险金额按池塘中主养殖品种的不同有所区分,常规鱼类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特种鱼类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亩,具体保额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单位自愿协商确定。
五、保费财政补贴:自负参保单位或养殖户只需自负承担10%的保费(最高自负30元/亩),市级财政和镇级财政各承担45%的保费补贴。
六、赔偿情形明确:
(一)因遭受风灾、暴雨、暴雪、洪水、雷击、火灾、爆炸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保险淡水鱼死亡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的。
(三)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病原体造成保险淡水鱼损失的。
同时,实施意见对于责任免除、免赔额(率)、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及争议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淡水鱼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推出,不仅拓展了保险的范围,而且有利于降低养殖风险,解除养殖单位(户)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对于养殖产量的提高和稳定市场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