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非法电鱼致一名同伴死亡,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情节严重
《电鱼电死同伴 被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踪
数名男子在珠江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多次非法电鱼,去年6月其中1名被同伴过失电死。昨日,佛山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李某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3名同伙分别获刑9个月至10个月。
案情回溯:几人合伙数次电鱼
201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等人合资购买并组装了电鱼机后,有分有合多次到小塘北江水域、东平河水域实施电鱼的捕捞行为。据悉,电鱼机是每人凑了几十元,价钱还不到300元。几人每月都会电鱼四五次,人员有时三四个,有时十多个。电到的鱼如果多就大家分,少的话就一起当宵夜吃。
2013年6月10日晚,几人到小塘五星王坊村附近北江电鱼,李某强负责电鱼,死者邓某中站在水中接鱼,手不慎触碰到电鱼机捞网的铁圈,致使身体触电倒地。120赶到现场后,但邓某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随后将李某强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庭审焦点:非法捕捞是否罪成
庭上,4名被告人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表示认罪。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却就案发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被告人电鱼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公诉机关出示了农业部与广东省相关条例,证明自2011年起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法院认为,珠江在广东省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均属于珠江禁渔期制度适用的禁渔水域范围,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而本案案发地点是北江水域,属于珠江的重要支流,故应当适用禁渔期制度。
判决指出,被告人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许某堂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黎某海等3人则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获刑10个月至9个月不等。
[观察]
禁渔3年 仅追究一例刑责
今年4月1日起,为期两个月的第四个珠江禁渔期正式拉开序幕。本地渔民收网回家,一些不法分子却钻了空子,使用毒、炸等手段捕鱼以获私利。南海九江当地的一名渔民用“大小通杀”形容外地渔船非法电鱼的残忍:“鱼苗都杀光了,现在只能网到一些小黄鱼了,没有其他河鲜的——— 有都被他们杀光了。”
据了解,这些渔船利用带电的拖网,可以将水中大大小小的鱼虾一网打尽,甚至还会破坏河床。竭泽而渔、疯狂捕捞的背后,是这种电鱼方式成本极低,获利却颇高。同时,受到禁渔影响,河鲜的价格在禁渔期一路走高,比如,每斤河虾至少升价10至20元,而河鱼也会有每斤2至5元的升幅。
而与高收益相比,非法捕捞的违法代价小,威慑力不足。据了解,自2011年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以来,佛山市仅有1例电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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