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昨日下午,记者从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获悉,《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决通过,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等11项行为,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的,最高可处两万元罚款,《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指出,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双积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千山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条例》指出,市规划部门应当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洋河以南和红岛、河套分界线南端至大沽河区间距离30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100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建设人工鱼礁。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采挖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下罚款。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等。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免责声明:本文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文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并未经过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