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买鱼药来治鱼苗的“车轮虫病”,不但没治好还死了5万多斤鱼。养殖户将厂家、经销商、销售人员一并告上法庭。经广东珠海市斗门区畜牧兽医局鉴定,养殖户所买的“车轮必杀”药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近日,斗门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生产厂家赔偿养殖户损失70余万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售药人员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
“车轮必杀”查出不合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养殖户梁某2013年3月检测鱼苗发现车轮虫,遂前往一家水产药物公司,通过工作人员黄某购买了9支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车轮必杀”。投药不久,梁某的鱼塘大量鱼浮头,他马上向黄某求助,但大量的鱼继续死亡。两三天内,梁某养殖的鱼死了55572斤。
“车轮必杀”是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产品,由该水产药物公司代理经销。2013年3月21日,珠海市斗门区消委会、畜牧兽医局、工商局等到现场了解情况、取样鉴定。经珠海市斗门区畜牧兽医局鉴定,“车轮必杀”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2013年3月25日,该水产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假兽药被珠海市斗门区畜牧兽医局立案查处。
销售员免责 厂家须赔偿
被起诉后,“车轮必杀”的生产者山西某生物科技公司辩称,该药品是完全合法的产品。“车轮必杀”明确注明“本产品禁止用于桂花鱼、食活类鱼”。原告养殖的是红鱿鱼,红鱿鱼在鱼类分类是食活鱼类。黄某是经销商的员工,也是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向原告卖药时黄某在销售时没有尽到正确指导原告如何防治鱼病,导致使用不当,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经销商,即某水产药物公司作为一个专门经营兽药的企业,没有审核药物产品是否具有生产批准文件,造成销售假兽药产品,存在过错。黄某是被告某水产药物公司的员工,售药是履行职务,所销售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而药物生产者、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梁某经济损失72万余元,某水产药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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