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欧盟 海事与渔业总司代表团于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与农业部渔业局国际合作处就实施欧盟IUU管理条例的最新情况进行了会谈。欧方参会人员有:欧盟海洋与渔业总司处长Ernesto Penas Lado, 副处长Stelios Mitolidis,欧盟驻华使团参赞Jerome Lepeintre,欧盟驻华使团实习生徐晓莉等。中方参会人员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国际合作处处长刘小兵、副调研员宋丹丹,远洋渔业处副调研员万晨,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副秘书长赵钢、秘书长助理张云波、主任助理刘策,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主任李的真。
首先欧方向中方介绍了欧盟IUU管理条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最新情况以及欧盟与各国关于管控IUU渔业的合作情况。欧盟于2013年11月将伯利兹、柬埔寨、几内亚3国列入不合作第三国名单,禁止其捕捞产品输欧。同时因渔船缺乏有效监管对韩国、加纳、库拉索三国提出黄牌警告。另外将于今年4月根据其渔船监控整改情况对巴拿马、斐济、斯里兰卡等国进行评估,欧方认为这些国家存在被列入不合作第三国的风险。
欧方还表示2014年欧盟IUU管理的工作重点将从西非海域转向太平洋海域,欧盟将向美国等主要渔业捕捞及市场国寻求更广泛和深入的合作。
中方向欧方通报了中国关于打击IUU渔业行为的相关工作进展:2013年中俄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将于2014年6月份生效,该协议对杜绝俄IUU渔获物进入中国将起到重要作用。另2013年中国还与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尼签署了渔业合作部门间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中国履行船旗国义务,向FAO通报悬挂中国国旗在公海作业船只的上岸量数据,避免重复统计。
中国对于渔船的违法捕捞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加大,以提高其违法成本。
中国拟于两年内修订《渔业法》,将加强水产品追溯,保障水产品安全纳入立法框架。远洋渔业的追溯体系处于平稳运转状态,亟待加强的是近海渔获物的追溯,尤其是从渔港到加工厂之间这“一公里”的追溯。目前采取的措施是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与捕捞渔船建立长期供应合同,保障其渔获物的可追溯性。
中国将继续严格控制远洋捕捞业的规模,远洋渔船获得IMO编号的数量也逐年增长,预计2016年前,所有金枪鱼捕捞船都将取得IMO编号。中国每年有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评估,并将进一步细化捕捞品种报告。近海渔船总数和总马力实行双控。但中方提醒欧盟注意越来越多的外籍远洋渔船在中国制造。
会上欧方还基于使合作更具可操作性,围绕双方的多个共同利益点提出了深化合作的11条建议,包括提高双方在捕捞信息处理和认证(电子化)方面的合作;在FAO框架下的合作(全球渔船记录和港口国监管等);在区域渔业组织框架下的合作;在建立非法渔船名单和相互通报机制、规范转运行为、建立海上监察和观察员项目方面的合作;在履行船旗国责任义务方面的合作;在建立从渔网到餐桌之间的追溯(尤其是加工环节)方面的合作;在建立远洋船只捕捞和产业的操作规范和条例方面的合作;在运行欧盟捕捞证框架过程中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探讨起草和执行在IUU调查方面共享信息与合作的正式协议的可能性;探究IUU渔业行为与世界某些特定区域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寻找适当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并定义非法捕鱼行为的跨国犯罪层面。通过协商,双方对以上提议除最后一条外达成了初步共识,并拟于会后以邮件形式签订合作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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