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记者 陆沿任 通讯员 孟庆雷
事件背景
一场大暴雨,将广东江门台山市川岛镇一处施工路段两旁的余泥冲下,堵塞了排水系统,导致水源聚集并冲毁了陈理行(化名)承包的46亩多的鱼塘,塘鱼大部分随水流走。陈理行要求公路施工方作出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过高引起矛盾。台山市川岛司法所联合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了调解。
各方诉求
陈理行:施工方赔偿35万元。
施工单位负责人廖国涛(化名):鱼塘被冲毁是自然灾害,不作赔偿。
调解现场
“去年,鱼塘收获的鱼超过4.5万公斤,今年也有4.05万公斤。”陈理行生气地说:“现在鱼塘内的鱼经投料计算不超过2250公斤,随水流走的鱼约有3.8万公斤,损失37.5万元左右,施工方要全额赔偿。”
“我们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水毁鱼塘纯属天灾,与公路建设无关。”廖国涛针锋相对地表示。
“我不管,如果你不全额赔偿,我就继续到施工现场阻碍工人施工。”陈理行依然措词强硬。
“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可提出来大家共同解决。干扰公路施工的行为绝对是错误的,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啊。”川岛司法所所长张荣业继续向承包者解释:“不单是公路建设的余泥堵塞排水系统所致,鱼塘本身的防御能力也不够强。如鱼塘北边塘基周围没有排水沟,南边塘基的排水口较小,没有溢洪口。至于鱼塘的损失情况,通过调查资料及与附近同类型的鱼塘对比,你们提供的数量确实偏高。综合各方面的调查取证,赔偿13.5万元相对合理。”
“既然你们调查得这么仔细,鱼塘确存不足之处,13.5万元我可以接受。”陈理行心服口服地表示。
眼见陈理行已主动让步,张荣业马上做廖国涛的思想工作:”施工道路两旁积聚了大量的余泥,余泥随山洪水往下冲,堵塞了公路的大部分排水沟、排水涵洞和排水口,致使雨水无法及时排出,向下游冲去,直接造成水毁鱼塘。现在鱼塘承包者都作出妥协了,也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己做得不够的地方。”“你分析得很到位,我们的确做得不够好,没有及时清理余泥,我们愿意赔偿。”廖国涛也信服地说。
达成协议
施工方一次性补偿13.5万元给鱼塘承包者。
调解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类事件,当事人双方应换位思考,缩少分歧,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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