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门户网报道 1月24日,从农业部获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渔民群众,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发放行为,农业部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相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福建省将进一步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在发放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时,确保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按规定的渔船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认真审查、收回农业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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